控检察官疏失 台南高分院求偿遭驳

台南高分院向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郭文俐提告求偿1万2000元被一审驳回后,13日具状提出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郭文俐被控在2021年借提陈姓女受刑人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时,因作业疏失,导致陈女有5天强制戒治没计入刑期,最后获刑事补偿7.8万元。台南高分院以郭检有重大过失,提告求偿1万2000元;但台南地院简易庭却认为,郭只有「监督书记官不周」的抽象过失,驳回请求。对此,高分院13日提上诉。

高分院主张,郭文俐借提陈姓女受刑人,从2021年2月9日至同年3月25日前往高雄戒治所观察、勒戒,随后又自26日起声请执行强制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驳回郭检声请,当天她虽通知戒治所释放陈女,并在备注栏记载「解还台南分监执行」,但因陈女同年4月21日才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刑期,导致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强制戒治。

事后,陈女发现,她从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受强制戒治,但没有计入刑期,请求刑事补偿;台南高分院认定,这26天属违法强制戒治,准予补偿7万8000元,已支付完毕。

高分院认为,郭文俐明知陈女应在同年4月16日还押台南分监,却于4月16日预开4月21日的提票、还押票,形同昭告对方是4月21日戒治释放,与事实不合。其中,这5天原应计入刑期却被计入强制戒治期,肇因执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经高分院刑事补偿求偿审查委员决议,对郭求偿5天刑事补偿金1万5000元的80%,即1万2000元。

郭文俐则主张,提票、还押票并无记载与事实不符,系因现行制度不完备及执行科事后不作为才发生此一憾事,她并无过失。台南地院也认为,此案系因郭文俐疏于监督义务,以及执行科检察官未尽审核执行书记官之责所致;郭的责任属抽象过失,与高分院主张有重大过失不同,驳回高分院请求。高分院不服具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