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苏嘉全私访印尼谋利 罗智强、游淑慧等4人胜诉「免赔200万」
国民党王育敏(右二)、黄子哲(右)、罗智强(左起)及游淑慧,举行记者会爆料苏嘉全叔姪透过国营事业谋取私利,遭苏提告求偿200万元。(中时资料照片)
国民党王育敏、罗智强、游淑慧、黄子哲2020年爆料,前总统府秘书长苏嘉全、前立委苏震清叔姪疑带国营事业人员私访印尼高层、图谋私利,苏嘉全提告求偿200万并要求在刊登判决要旨回复名誉,台湾高等去院认为,4人是根据我国驻印尼代表处致外交部的电报内容,就可受公评之事合理评论,判决免赔,苏提上诉遭驳回确定。
王等人2020年公布驻印尼代表处2017年回报外交部电报密件,指「我国营事业已遭中间人控制,企图将政府部会及驻外馆处排除在外、个别击破,以遂其个别私利」,电文中点名苏嘉全、苏震清,王等人公开质疑2人多次绕过外馆,带国营企业私访印尼,一审判决王育敏等4人赔偿200万元。
但二审高院认为,该电报经法院分别函询外交部、驻印尼代表处,确认为驻印尼代表处于2016年12月20日派发予外交部之真实公文书,仅日期误载为2017年12月20日,苏嘉全位居要职,就其是否涉及利用职位牟取私利,而损害国家权益之事,核与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关联,具有高度之公益性质,属于可受公评之事项,并应适度减轻罗智强等人发表言论之合理查证举证标准。
高院表示,游淑慧、罗智强等人在2020年7月20日记者会中所发表之言论,是参考电报内容而为之评论,尚无明显悖于事实;另王育敏表示「吃铜吃铁吃国家」部分,也是参考电报内容所为之评论,并非欠缺合理怀疑基础,且属可受公评之事项,用语虽较为苛刻,仍难认系不法发表言论。
高院指出,游淑慧指苏「几乎年年都到印尼」,是因信赖电报所载错误日期所为之判断,并无侵害其名誉之故意,她说「行程是由人力仲介安排」等语,也是合理信赖电报内容,且经查证相关网站资料,虽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应认已尽合理查证义务。
高院表示,罗智强部分,其所发表之言论系接续王、游所陈之前述事,实为基础,掺杂个人意见而为之主观评论,虽以「遂其个别私利的政客」、「太上部」等字词影射苏,用语稍属尖酸,足以令人感到不快或难堪,惟其系针对可受公评之重大公益事项进行评论,仍属言论自由之范畴,尚难认构成不法侵权行为。
高院指出,黄子哲、游淑慧在隔天记者会所发表之言论,是重申20日记者会中所质疑之内容,其等所为之陈述,或无悖于客观事实,或与客观事实虽未尽相符,惟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仍符合善意原则,亦不能认有侵害名誉之不法性,判决4人免赔,免报纸刊登判决要旨,苏嘉全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