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同性婚姻仍未合法 监委吁放宽来台依亲居留措施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在2019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将同性婚姻法制化,使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但此施行法并未规定跨国同性婚姻。监察委员纪惠容、叶大华、王幼玲表示,这已超过释字第748号要求在2年修订相关法律明文保障的规定,司法院的延迟至少影响3、4百对同志伴侣权益,行政院与陆委会应尽速研议放宽已在国外登记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者来台的依亲居留措施。

纪惠容、叶大华、王幼玲22日在监察院召开「跨国同婚有多困难?」记者会,提出跨国同婚调查案报告。纪惠容表示,台湾仍有3、4百对跨国同性伴侣,以为释宪748号之后就可以登记结婚了,然而等了超过4年,到现在却仍遥遥无期。

三位监委指出,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释字第748号解释,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同样的婚姻自由权利,立法院随后在2019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将同性婚姻法制化,让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的磐石。

三位监委表示,施行法并未规定国人与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或港澳地区人民,能否在台湾办理同性婚姻登记,以及承认其他已在第三国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然而司法院迟至2021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条修正草案,增订但书排除未承认同性婚姻之外国法令的适用。

三位监委说,多数跨国同性伴侣,纵已在承认同婚之欧美等第三国结婚登记多年,育有子女,回台办理结婚登记时,内政部户政机关仍坚持司法院之覆函解释意旨,依涉外民事法第46条之规定,拒绝受理登记。

三位监委说,至于尚在行政院讨论的跨国同性婚姻之涉外民事法第46条,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其成至今未有进度交代,吁请行政院及大陆委员会仍应依现行法规定,尽速研议办理两岸同性婚姻登记及依亲居留措施,在法令规定完备前,研议放宽已在国外登记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者来台依亲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宪法保障同性婚姻及两公约规定家庭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等规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