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门槛比修宪还高!两岸条例修法全案保留送协商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2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五条之三条文草案」。(图/记者蔡浩祥摄)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2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五条之三条文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作为协议项目,门槛比修宪还高,目前全案将送院会,进入一个月协商期。
有关政院版本,内容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高门槛程序比照修宪;且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做为协议项目;时代力量版本则提出提出「双审议、双公投」修法构想。
政院版草案新增两岸政治协议须经立法院双审议及人民公投的规定,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应于协商90天前提出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协商谈判后,经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后,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半数,该协议草案才能生效。
另外,若在协商过程中,立法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决议,要求负责协议的机关终止协商。
至于时代力量版本则明定「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间之政治协商,应由总统经行政院会决议,并经立委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员2/3同意,并经公投通过后,才能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协议文本,须有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再办理全国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始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