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释宪后首起同婚案!女同志登记被拒 法官撤销原处分
2014年间30对同性伴侣集体到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但却遭驳回,其中三对伴侣向北市政府提诉愿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女同志林于立(糖糖)与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今判决撤销户政事务所不准登记结婚的处分,但也驳回同性伴侣希望立即登记的诉求,指明须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届满,才可登记结婚。这是释字第748号解释出炉后,法院判决的首件同婚登记案。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释宪,宣布2年后同性伴侣可办理结婚登记。(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后,2014年8月1日伴侣盟协助其中3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3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北高行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3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间做出释字748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结婚违宪,北高行续行审理。
本案为同婚释宪出炉后,首次开庭的同性婚姻登记案,备受瞩目,伴侣盟律师团先前曾在庭上要求法院依据释字748号解释,撤销原处分并直接命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且「2年日出条款」是拘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并无缺乏法律依据或窒碍难行的问题,请求合议庭直接命北市府作结婚登记。
户政事务所人员出庭时曾表示,当初是因民法规定一男一女,所以没有法源可为同性伴侣登记婚姻,仅可做注记,虽然大法官释宪后认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属违宪,但目前尚未法制化前,仍无法登记,仅可做注记。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对同婚释宪案作出解释,宣告《民法》中的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2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因此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修正《民法》或立法,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侣可以持2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直接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