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批正副议长贿选案关键译文违反规定 台南地院反呛「误解法条」

台南市议会国民党团批评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关键译文被违法裁定不得作为证据,台南地院回应认为,这是误解法条。(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无罪后,市议会国民党团认为,法官裁定多通议长邱莉莉与前民进党中执委郭再钦的关键通联监听译文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规定,不得作为证据,有违法之嫌;对此,台南地院今天除回应指这是「误解法条」外,也强调,如果当事人(含检察官)不服可提起上诉,但此案尚未确定,不容个人凭臆测或主观意识据以评断,伤害人民所期待司法中立本质。

台南地院表示,《通讯监察保障法》第18条之1第1项的规定,系采原则排除、例外容许的立法体例,另案通讯监察所取得其他案件的资料,依法本需在7日内陈报,并经法院审查认可该案件与实施通讯、监察的案件,具有关连性或为第5条第1项所列各款之罪者,例外始可做为证据,因此实质及程序等2个要件必须兼具,所谓的「不需陈报」,似有误解法条之处。

地院还说,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的判决,是合议庭针对此案所有证据调查结果后,据以共同评议及裁判,并非单一法官的决定,各界对判决结果的意见,该院予以尊重,但个案证据的解释及评价是合议庭全体在不受外界干扰及压力下所独立依法做出判断,为审判重要价值。

至于如果当事人(含检察官)不服,也可在法定期间内依救济程序提起上诉,此为诉讼制度三级三审设计的本意,此案尚未确定,实不容个人凭臆测或主观意识据以评断,伤害人民所期待司法中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