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薪资申报不实 3年开罚逾2.4亿元

根据劳保局统计,近3年来光是高薪低报或低薪高报,劳保及就保裁罚金额已逾2亿元。(本报资料照片)

许多老板为了节省劳动成本,选择将员工薪水「高薪低报」,借此节省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全民健保及劳工退休金等支出,劳保局表示,一旦查证属实,将依《劳保条例》及《就业保险法》处以4倍差额的罚锾,而根据劳保局统计,近3年来光是高薪低报或低薪高报,劳保及就保裁罚金额已逾2亿元。

依相关统计指出,近3年雇主将员工薪水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的情况,2019年劳保及就保共裁处3104件、8518万元罚锾,2020年则裁处2954件、8609万元罚锾,2021年则有2563件、7563万元罚锾,3年来总计裁罚8621件,罚锾达2.4亿多元。

劳保局纳保组组长黄锦仪表示,《劳保条例》的月薪资总额与《劳基法》的「工资」定义相同,主要将工作获得的报酬计算进去,因此包括加班费、绩效奖金等,都要计入月薪资总额中。

黄锦仪提及,依《劳基法》规定,劳工于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服务满一定期间后,雇主应给予员工特别休假,如果特别休假在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而雇主依规定发给的年度不休假加班费,就应计入投保薪资申报中。

黄锦仪指出,如果雇主未核实申报,将依《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及《就业保险法》第38条,按其短报或多报的保险费金额,处以4倍罚锾,此外如果劳工因此所受损失,也应由事业单位赔偿。

劳保局指出,如果劳工的平均月薪资总额有变动,投保单位应在每年2月及8月底,填具投保薪资调整表申报其投保薪资调整,如果投保单位未即时反映员工薪资所得,可按月或按季申报调整,亦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