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回应大法官释宪 妊娠、哺乳仍禁夜间工作
释宪结果不影响「妊娠或哺乳期间女工不得夜间工作」规定。图/本报资料照片
大法官日前做出释字第807号解释,认定《劳动基准法》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形成差别待遇违宪。劳动部3日邀集学者开会讨论,多数与劳动部看法一致,认为禁止孕妇夜间工作效力仍在,而接下来也会发通函给地方政府说明。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1项规定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形成差别待遇,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意旨,自解释公布日起失效。外界担心在条文失效之后,其余条文失所附丽,连带让妊娠、哺乳期间不得夜间工作这项保护跟着失效,因此劳动部邀集学者开会讨论。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表示,为厘清条文失效后,是否影响禁止孕妇夜间工作等相关规定,劳动部邀集男女各4名、共8名劳动法学者与劳工代表开会。
黄维琛指出,学者在会中针对各面向讨论,多数都认为从「母性保护」观点来看,不管是现行职安法规或者是两公约,甚至参考其他国家法规来看,都有妊娠、哺乳期间不得夜间工作这项保护,再加上同条第3项「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的效力也在,因此认为释宪结果不影响「妊娠或哺乳期间女工不得夜间工作」规定。
由于多数学者专家的见解与劳动部日前看法一致,黄维琛表示,后续将先通函给地方政府说明禁止孕妇夜间工作效力仍在,并启动修法让法意更完善。他说,有的学者建议从职安法规着手,有的则认为可以直接调整原本的劳基法,不排除后续再召开专家学者会议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