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試用期法制化?學者:恐同工不同酬、不需節外生枝
学者认为,允许劳工在试用期间薪资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问题。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国民党立委牛煦庭等人主张针对劳工试用期法制化,且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80%等引起讨论,学者今天说,允许劳工在试用期间薪资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问题,不需节外生枝。
国民党立委牛煦庭、吴宗宪、黄建宾、游颢昨天公布共同领衔提出的劳基法修法版本,主张建立试用期法制化,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80%,雇主必须在试用期提供劳工职训,帮助劳工适应职场。
劳动部过去曾在劳基法施行细则中订有试用期规定,但后因逾越母法劳基法规定而于民国86年删除,现试用期因立委提案卷土重来,引发网友一番讨论,认为恐造成雇主滥用等。
对此,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邱骏彦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劳动部认为试用期代表劳工与雇主的正式劳动契约已开始,主因即便有试用期,企业仍会经过严格选考过程来聘用劳工。
邱骏彦说,试用期目的是让公司看安排给新人的工作是否适合,雇主不能因为试用期满不合格就解雇劳工,除非是发生了选考过程中没有办法发现的问题点,否则等同将雇主在选考过程中所疏忽的责任加诸在劳工身上。
邱骏彦也说,法院判决实务上确实有少数法官用「试验买卖」概念来看试用期,但劳动契约跟民法不同,多数法院法官都已认为双方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是可行的,实务上也曾遇过法官认为特殊情况试用期可达1年没问题的判决。
邱骏彦指出,劳动部过去曾有解释令,既便雇主在劳工试用期届满还是决定不聘雇该劳工,雇主还是须依照劳基法方式来进行资遣,包含必须有资遣费、预告期,与一般正式劳工无异。
邱骏彦认为,由于目前多数法院都已有共识、对试用期权利义务有共识,加上劳动部函释已足够处理,其实不需要特别在劳基法中再针对试用期做规范,若硬要法制化且又准许试用期薪资较低,可能有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不要节外生枝比较好」。
政大劳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约则说,劳动部过往会废止试用期是因为逾越母法,现在要法制化其实有利有弊,法制化或许可以让劳资双方有依循依据,但法制化也可能变成让新进劳工「不论能力好坏」一定要有试用期,若真要立法应预留弹性。
至于针对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80%等,成之约说,试用期是双方磨合的过程,不代表试用期间的劳工能力就会打折,「不同意薪资必须打折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