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僵化 缺乏国际观点
劳基法管太多,连欧洲商会都看不下去。(本报资料照片)
劳基法管太多,连欧洲商会都看不下去!劳基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发展」,最低标准不是僵化的硬规定,没有弹性的劳基法,只会让劳资关系更加恶劣,劳动部长许铭春的「入境随俗」说,凸显劳基法的僵化与缺乏国际化观点。
目前劳基法包山包海,从劳动契约、工时、工资、休假、童工、退休、职灾补偿、技术生、工作规则、监督检查、劳资会议等都有规范,甚至连女性夜间工作、如何记载工作时数也要规定。
但劳基法是从工厂法转变来,大多仅符合制造业劳工,现在的劳工型态多元,外送员、渔船船员、空服员、服务业店员、农林渔牧业受雇者、住院医师等都是劳基法适用对象,虽然已开放部分行业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但毕竟是少数,何况要适用84条之1还要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且也仅开放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项目。
正如部分立委一再提起,劳基法不应用统一的标准规范每个行业,或许不必每个行业设定专章,重修劳基法也是可行的方向。目前的劳基法已让部分行业失去弹性,正如近日遭认定为雇佣关系的食物外送员,遭认定雇佣关系后势必无法工时上看至13、14小时,这样是否也剥夺劳工的工作机会?
劳基法规范的应该是最低标准,规范太多失去弹性,只会让资方无法活用劳工的劳动付出,劳工无法取得想要报酬,造成台湾的竞争力下滑,劳动部应思考的是劳工在稳定、安全的前提下,还是可以依照自由意志与雇主签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