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三读 松绑七休一、放宽加班时数但缩短轮班间隔

▲立法院长苏嘉全三读通过劳基法》俢正案。(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处理《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经过近日波折,10日上午终于三读通过修法,确定将松绑七休一,例假允许在7天之中挪移,劳工最长可连续上12天的班;单月加班上限从46小时放宽至54小时;同时,经工会劳资会同意,轮班换班间隔可缩短成8小时;新法3月上路

根据三读条文,第24条明订,休息日工时工资核时计算,做多少给多少;而休息日加班工时,将计入每月加班工时上限。

在备受关注的放宽加班上限,第32条指出,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单月加班上限延长为54小时、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依前项但书规定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因应国民党团提出修正32条之1的「加班换补休」,民进党团也新增《劳基法》第32条之1,劳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应依劳工工作时数计算补休时数。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补休期限届满或契约终止未补休,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此版本采「加多少班就换多少补休」,与国民党立委蒋万安提的补休时数比照平日、休息日加班加乘费率不同,也未限制补休期限,而是以劳资协商决定。

另外,对需轮班的劳工十分重要的第34条,三读条文明订,轮班换班间隔以11小时为原则,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雇主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得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雇主变更休息时间者,应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至于最受争议的第36条「松绑七休一」部份,修法后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指定之行业,雇主得将例假于每7日之周期内调整代表例假允许在7天之中挪移,若劳工上周休周一、这周休周日,等于最长可连续上12天的班。

其中较无争议的第38条,则是经劳资协商,未休完的特休假可递延至次年,若还是休不完,雇主仍要折现补发薪资

针对《劳基法》修正草案三读,国民党团在议事人员宣读三读条文时在议场高喊「过劳缺德、罪在英德」、「劳权已死、民主之耻」,之后便撤离议场;民进党团则是在法案确定三读后,集结在议场前高喊「劳资双赢!」

▼民进党团庆祝劳基法三读、国民党团则表达抗议。(图/记者季相儒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