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停工仍乱排废水 判2月
牧场业者未依规申请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竟让事业废污水排放到后方土地,再沿边坡流至马路。(新竹县环保局提供/邱立雅竹县传真)
吴姓男子在新竹县经营牧场,从事牛只畜牧为业,但却未依规申请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竟让事业废污水排放到后方土地,再沿边坡流至马路。新竹县政府2023年裁处停工,未料吴男仍继续营业,还让畜牧废水换一条管线直接排放,遭环保局抓包交由警方送办。
吴男在2022年饲养约300头牛,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就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应申请核发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并依登记事项运作,但吴男不只没有申请,还让牧场部分事业废污水以沟渠排放至后方土地上,并沿边坡流至台1线。
因牛只排放产生的废污水出现臭味,遭民众发现后向新竹县环保局陈情。环保局人员稽查时,发现吴男未申请排放许可,认为牧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2月裁处全部停工或停业,及尽速提送水污染防治相关许可文件供环保局审查后,始得复工。
但吴男在2023年3月收到函文后,明知牧场已遭勒令停工,竟未遵行该停工命令,持续在牧场饲养牛只,并排放废水至邻近土地上,由于牛只排泄物带来的废污水恶臭扰民,让民众再次向环保局陈情。
环保局于当年4月20日再次派员稽查时,发现牧场现场槽体内畜牧废水经由管线,沿场边至该场区另一端后直接排放,且该废水沿山坡地流至台1线道路侧沟旁。环保局将相关证据资料交由保安警察第七总队,后续送交新竹地检署侦办。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吴男经营牧场多年,却未按规定取得环保主管机关核发的水污染防治排放许可,即迳自排放废水至地面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且其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遭主管机关命令停工后,仍未遵守命令,不过吴男事后坦承犯行,并已委由合法环保公司代为处理废水排放,因此依《水污染防治法》处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新台币6万元。目前吴男申请排放许可证正于环保局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