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八一五大停电后 停电户的损失怎么赔?

▲八一五大停电让台电的赔偿规则浮上台面,多数台电用户需要在停电/限电24小时以上,才能按电费日数计算,以扣减方式来赔偿用户损失。(图/记者周宸亘摄)

八一五大停电发生,才让台电的赔偿规则浮上台面。依照台电的营业规则第39条,多数台电用户需要在停电/限电24小时以上,才能按电费与日数计算,以扣减方式来赔偿用户损失。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我们从以下这几点想想:

1.由于台电与大多用户签的属于定型化契约,那么就有讨论《民法》247-1条与《消保法》12条显失公平空间

台电有多大的可能停电24小时?一概的以24小时以上为补偿条件,会不会只是一个不容易的假条件,现存以营业规则规定的赔偿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实益吗?在八一五大停电这次的停电事件中,只停电一小时就影响重大,如此解释的话,台电只有在「极端重大」情况导致整日停电才需负责,公平吗?

2.台电认为电业本有经营特性无法保证供电;另外为了考量社会利益,不把风险转嫁于消费者才能降低电费,因此台电对于用户的停电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确实,电力公用事业,不能与一般企业相提并论。但如同台电自承,世界上也有电力公司(日、韩)是采「不可归责电力公司导致停电」才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何台电不采取这种方式?是否可以在订约时给予用户选择权来决定风险承担(高电费-高责任;低电费-低责任)?

3.不少新闻以及台电自己都提到赔偿规定是参照营业规则39条,但39条是用在「依前条第一项各款停止供电或限制用电时」。前条第一项各款是什么?

台电营业规则38条:

一、依法令规定。

二、遭受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设备故障运转发生事故。

四、电源供应不足。

五、检修设备、工程施工或其他供电安全上之需要时。

至于这次的事件,属于上列各款吗?若至今媒体针对停电事件的揭露属实,那应该是偏向人为疏失为多,而人为疏失包含在38条的规定范围内吗?38条文义解释应该是指非「可归责于台电人为疏失」所造成的损害,才用38、39条来主张。若就台电人为疏失,还主张要用39条来补偿用户,其实不一定符合自己的营业规则的。

在这里产生的赔偿漏洞,就有可能由消费者另行依照《民法》的损害赔偿进行请求。

在此肯定电业的特性、公益的需求,而适度的减轻台电可能的赔偿责任(不然光赔偿就饱了谁肯再做发电)。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后仍无法清楚说明事情始末,甚至与厂商踢皮球,只显得这个公用事业不值得信任

若真有意赔偿或填补用户停电损失,在「台电员工的故意过失所造成」的情况下,台电应该思考建构其他赔偿规定的。真的还要适用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让消费者基于定型化契约而求偿无门吗?(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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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