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弹劾管中闵合法吗?公务员兼职怎么管?
▲终于当上台大校长,管中闵因写社论领稿费,接着面临监察院的弹劾,但这到底是不是合法或合理。(图/记者屠惠刚摄)
经过几个月纷纷扰扰,终于当上台大校长的管中闵,依然风波不断。近来,监察院认为他匿名在报社撰写社论且收受报酬,违反「公务员不得兼职」的规定而通过弹劾案。在我们把弹劾跟政治斗争超连结以前,从法律上来看,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根据《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不能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这是公务员不能兼职的法律基础,理由不难想像:希望你专心公务、少一点外务,也能确保你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监察院的弹劾书,管中闵从2010年起至2016年,匿名撰写社论并刊载于三个杂志专栏中,平均每月固定获取超过5万元的报酬。法律规定不能兼职,但做什么算是「兼职」,法律并没有讲清楚。实务上,往往是行政机关碰到具体个案后才会询问主管机关(铨叙部),请铨叙部补充解释哪些行为算是兼职。
而此次管中闵在媒体撰稿算不算兼职,铨叙部其实有解释过。铨叙部说,公务员不能担任新闻杂志的编辑、发行、经理或其他职员,但可以担任「报社特邀专栏撰稿」,只要不涉及职务上的事务就好(台铨华参字第46252号函)。从这一点来看,公务员其实可以接受媒体邀请专栏撰稿,只要不涉及职务内容。
监察院弹劾时,也知道铨叙部的说法,但监察院认为不能只看这个解释,如果连铨叙部的其他解释一起看,管中闵的行为并不算是合法兼职。例如铨叙部也曾经说过合法的兼职应该具有「偶一为之」、「赚取薄利」的特性(台铨华参字第82025号、法一字第0922239192号、法一字第0993185240号)。
除此之外,监察院认为管中闵当时负责陆委、财委、国贸委等各种政务,参照管中闵撰写的社论主题,无法相信他撰写的社论「与职务无关」,如此一来,也不符合之前铨叙部说可以撰写专栏的限制。因此,管中闵的兼职是「违法兼职」,所以监察院做出弹劾案是合法的。
本次弹劾案,监察院认为是重大违法,因此将弹劾案一并送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简称公惩会)去审判。所谓的公惩会就像是公务员的特别法院,专门处理公务员违反一些公务法令的问题。如果公惩会认为确实,那么最严重可以免职,最轻则可能记个申诫。如果公惩会认为不算违法兼职或违法不重大,最后可能就不予惩戒,管中闵就获得一个类似「法院认证」的无罪宣告。
监察院提出的「偶一为之」、「薄利」概念,确实会影响兼职的判断,因此可以推测管中闵既然是常态、厚利,那就是违法兼职。例如公惩会判决107年度鉴字第14281号,当事人参加电视节目领取车马费,但仅参加过一次,且车马费垫付交通费用后无剩余可作报酬,法院就认为不算兼职。但毕竟法条没有写清楚,这也只是监察院自己整理铨叙部的函释得出的结论。到底算不算兼职,要走到公惩会,看最后法官怎么判才知道。
我觉得,既然铨叙部已经说过「报社特邀专栏撰稿」是一种合法行为,监察院用其他函释来补充说明,其实有点勉强,毕竟背景事实不见得相同,而针对专栏的合法性,铨叙部又说得这么清楚。
即便管中闵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据铨叙部的说法,他确实有很大的合法空间,或许监察院请求铨叙部详细解释再弹劾移送会更好。甚至就放过管中闵,但以此为借镜,好好把「什么是兼职」的界线说清楚(不论是发函或修法)。虽然现在漏了一只鱼,但能够改善未来的兼职纷争、确保政府独立运作,长远来看也是好的。
撇开法律来看,管中闵领的稿费真的好多啊!我也接过媒体的邀稿,针对时事去撰写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计价,深知文字工作者的辛酸甘苦,但看看弹劾案里管中闵的稿费,终于知道「一字千金」是什么意思了。(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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