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儿童保单死亡理赔修法 开放61.5万为限之丧葬费

▲争论多时的《保险法》第107条修正案日前三读通过,未来未满15岁孩童身故家人可领取61.5万元内之丧葬费。(图/pakutaso)

我们在买保险时,常会听到这项保险商品有多少的「保障」,而这个所谓的保障是什么?以寿险为例,寿险中的身故保险金,其功能在于能够用保险金来支出「丧葬费用」及「延续被保险人的照顾责任」,保障受益人能够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有一笔保险金可以运用,而不至于无法生活或无法料理后事

然而,寿险的被保险人如果是「未满15岁的儿童」,则有所不同。依照这次《保险法》新修正后的第107条(注1)规定,儿童的身故案件目前只能领取丧葬费用部分的给付,且不能超过61.5万元。

以上针对不能领取全额理赔、只能领取丧葬费用的理由在于,未满15岁的儿童绝大多数并不是家中经济来源,不会让父母有「顿失经济支柱」而需要依靠保险理赔来维生;也很难期待儿童在生前有肩负其他人生活费用责任的可能。这样一来,15岁以下儿童身故保险金的主要功能,通常只剩下用于「丧葬费用」。

而另一个理由则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诈保而制造儿童意外的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白话意思就是「诈保」。

《保险法》中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会要求被保险人要书面同意,但是对于未满15岁的儿童来说,这一层把关有可能就会失灵。所以,为了避免有心人士故意制造儿童的保险事故来获得保险金,《保险法》规定不能对于15岁以下儿童理赔身故保险金,希望借此杜绝道德风险。

杀害子女的诈保案件虽然极少发生,但却真实发生过:民国五十年代李明璋纵火烧死两名女儿、之后是陈瑞钦杀害三名子女;民国九十年代也曾发生过一名赖姓父亲将女儿推下水圳意图诈保,所幸最后没有成功。因此《保险法》直接规定,未满15岁儿童身故,保险公司只能给付丧葬费用,而且直接规定丧葬费用的标准,不得超过《遗产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123万)的一半,也就是不能超过61.5万元。

不过,61.5万的理赔额就完全不会有道德风险吗?这谁都很难保证。

我认为,比起此次修法直接规定丧葬费用的上限,更好的做法可以用「实物给付」方式,依照实际的丧葬需求来做风险转移,让保险公司以提供实际的服务来代替金钱给付,避免直接给付金钱,让道德风险再现;纵使要用金钱给付的方式理赔丧葬费用,除了现行《保险法》设定的给付金额上限之外,更应该要限制投保张数(一人仅限一张),才不会辜负修法的美意

注1:《保险法》第107条

以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之约定于被保险人满十五岁时始生效力。前项丧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一半。前二项于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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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