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公开贩卖情趣用品可以吗
一名妈妈和就读国中的孩子逛连锁日用品及美妆卖场时,发现卖场公开陈列女性情趣按摩棒,于是向高雄市政府检举,高雄市社会局前往卖场稽查,以违反《儿少法》第43条第3项不得公然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为由要求下架。这个事件下,高雄社会局的处理合理吗?
为了保护儿童及少年的权益,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贩卖会违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亵物质或物品给他们,也不能对他们散布猥亵内容或物品。另外,为了不使猥亵物品流传于社会公众,破坏社会善良风气。《刑法》也禁止散布、贩卖或公然陈列猥亵的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参见《儿少法》第43条、《刑法》第235条)。
情趣按摩棒是猥亵物品吗?
按摩棒是否属于猥亵物品?司法实务上曾有过讨论。而根据法务部(88)法检字第001658号,按摩棒不是猥亵物品。
法务部说:「猥亵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剌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的物品,但按摩棒与真实男女性器官明显不同,还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欲及厌恶,而且是合法提供无性伴侣的人适当解决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于降低性犯罪与色情交易,没有认定为猥亵物品的必要。猥亵物品的概念,应该随时代进步及社会开放程度而有所调整。」
在前述事件中,卖场虽然采开架式陈列贩售情趣用品,不过有悬挂「禁止未满18岁儿童及少年购买」字样的告示牌,所以不是让所有年龄层的消费者都可以选购。另外所谓的散布,实务上是指将具有猥亵的物体散发传布公众,必须有实际交付的行为才行。卖场摆设商品在货架上并不算散布行为,所以社会局裁罚的基础恐怕有问题(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057号判决)。
最重要的关键在于,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亵物品,其实商场和美妆药局也会陈列保险套、润滑液,这类会让人直接联想到「性」的商品,就等于猥亵和色情物品吗?如果认为儿童及少年不该太早接触或使用,是不是也该考虑一并禁止这些产品的公开陈列贩卖,否则保险套跟润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却不行,之间的差别对待恐造成裁罚标准不一。
孩提时,你可能被大人说过「小孩子不要问那么多,长大就知道了」,但当孩子对事物感到好奇时,家长应该想想如何向孩子们解释,例如为什么某些商品只有满18岁的人可以购买?比起避而不谈,大大方方地教导孩子们正确观念,何罪之有!(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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