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老板没同意加班就没有加班费吗

▲《劳动事件法》上路后,未来只要出勤纪录上有加班,就会先认定雇主「有同意」劳工加班,可请领加班费。(图/视觉中国CFP)

2020年元旦新上路的法规当中,有个实务界的新宠儿─《劳动事件法》,这部法律针对劳动事件的处理程序有特别的规定,这会对劳工和雇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下就拿加班费当例子,来跟大家讨论!

我要加班就可以加班吗

加班,会影响工时工资的计算,是劳动契约中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劳工要付出时间、雇主要付出工资,所以需要劳工与雇主双方的同意,雇主和劳工原则上不能单方面决定要不要加班。而通常公司会用工作规则,要求员工如果工作做不完要加班的话,要提交申请单、经过审核等等,透过这样的手续确保双方对于加班这件事情有合意。

如果今天劳工确实有加班,但雇主不认,将来能再请求加班费吗?这样的争议尤其会在劳工离职时浮现。劳工到法院告雇主要请求加班费时,除了用打卡记录、出勤资料证明确实有加班的事实外,要怎么证明雇主当初有同意加班?雇主能不能用公司设有加班申请制,表示自己不同意劳工加班呢?

有没有同意加班到底怎么认定,以往在实务上是有争议的:有法院认为,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请制,劳工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加班的话,就认定雇主没有同意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最近比较多判决认为,不论有没有加班申请制,只要劳工实际上有加班、有提供劳务的事实,且能证明雇主没有反对或是防止措施的话,就算是「默示」同意劳工加班,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费义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1887号判决;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号判决、108年判字第414号判决)。

《劳动事件法》上路后的改变

劳工大多没有与雇主对等的谈判地位,如果诉讼中还要证明到底有没有合意加班,更是力不从心。而这个问题在《劳动事件法》中有了新的发展新法第38条规定:「出勤纪录内记载之劳工出勤时间,『推定』劳工于该时间内经雇主同意而执行职务。」也就是说,未来只要出勤纪录上有加班,就会先认定雇主「有同意」劳工加班,如果雇主其实有反对或是其他阻止的措施,那必须由雇主来证明。

那加班申请制能不能算是一种阻止措施呢?以最近法院的态度来看,似乎认为有加班申请制而员工没申请,不等于雇主已经做了阻止措施,倘若劳工真的有加班,雇主应该要有比加班申请制度更积极的措施。这也是接下来值得关注之处。

总而言之,新法的规定一方面减少劳工在诉讼上证明的困难,同时也督促雇主如果不想让劳工加班,要有积极的措施去管理与改善劳工的工作时间。加班文化的盛行会压缩到劳工生活品质,也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公司与劳工都能朝准时下班而努力,相信会有更友善的工作环境,创造双赢!(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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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