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马俊麟认爱王瞳】通奸与侵害配偶权有差吗?
艺人王瞳与马俊麟的婚外情让正宫提出「侵害配偶权」的诉讼,占据最近的八卦版面。奇怪,婚外情不就是通奸吗?通奸跟侵害配偶权不一样吗?为什么不提告通奸呢?其实这背后有很大的学问:证据与赔偿!
出轨、通奸、劈腿,在生活中这些词都常被用来指称婚姻关系中「吃碗内看碗外」的行为。但在法律上,「通奸」依照目前的法院实务见解,仅限于婚姻中的男女与婚姻外人的「性行为」,不包含心灵上的出轨,与小三牵手、吃饭,在法律上来看都不算是通奸。
但相反地,「配偶权」就不一样了。配偶权是法院实务上创造出来的一种权利,不论是男性或女性配偶都有的权利,是指配偶因结婚所享有的相互扶持、协助、诚实,使婚姻生活美满的权利。如果有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过度介入配偶之间的关系,就是影响配偶的权利,便是侵害配偶权。
例如,贴脸、搂肩、吻颈、裸体共眠等,即便没有性行为,也可能侵害配偶权;牵手、拥抱且进出饭店的频繁约会,也可能侵害配偶权;过度频繁的出游过夜、跨年看烟火甚至亲吻拥抱,也可能侵害配偶权。
简单来说,侵害配偶权不仅限于性关系,只要是超过了普通的社交关系、达到破坏婚姻的程度,在法院看来都有侵害配偶权的可能性(类似案例可以参考台北地院105年度诉字第5271号、105年度诉字第5109号民事判决)。
通奸构成犯罪/侵害配偶权只构成赔偿
通奸在我国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9条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配偶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195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除非事实上也同时有通奸,否则不能提起犯罪的告诉。
通奸与侵害配偶权唯一相同的地方是,出轨者与小三同时都要负责,例如已婚的A和婚外的B有性行为及不正常社交关系,正宫提告的时候可以将A、B一并列为通奸犯罪者、损害赔偿的被告。
证据、赔偿,决定受害者如何提告
既然通奸与侵害配偶权的条件不一样,那你就不能拿侵害配偶权的证据去提告通奸。用上面的A、B例子来说,假如A、B仅只是出游、亲吻或拥抱,但没有性行为,即便A、B很恶劣,正宫顶多也只能拿着偷拍到的亲吻拥抱照片去提告侵害配偶权,不能提告通奸,因为证据不足。若硬是提告通奸罪,反而只会落得不起诉或败诉的下场(注:犯罪原则上是由受害者向检察官提起告诉,由检察官起诉)。
除非今天情况是反过来,有A、B从事性行为的录影画面,这时候正宫才能在提告侵害配偶权的同时一并提告通奸。这也就是为什么证据决定了提告的方向,到底是告通奸还是侵害配偶权了。
另一方面,通奸是犯罪问题,法律上的效果是让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侵害配偶权是民事赔偿问题,法律上的效果是让被告负担金钱赔偿责任。正宫到底想要什么,就决定了提告的方向。
如果正宫想要的是「教训、正义」,那么可能就会倾向提起通奸罪的告诉,请检察官依法论处;如果正宫在意的是「所受痛苦、生活」,那么可能就会倾向提起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诉讼,让被告赔钱,补偿自己婚姻关系破裂的痛苦与生活上的影响。
正宫提起侵害配偶权,不见得是包容忍让,或许是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通奸;或许是不在意正义,只想要自己获得补偿;甚至是蓄势待发、不是不告只是未告的也有可能。依照事实的情况,决定处理的方向,就是正宫面对婚姻关系破裂的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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