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外送员之死】5万外送员是劳工或承揽,谁说了算

上周外送员第三起死亡车祸,让外送服务政府盯上,针对某两家劳检并做出「假承揽,真雇佣」的认定。外送员很辛苦,但辛苦与劳工不是等号,法律关系还是要看契约事实才知道,并不是所有外送服务都一样,否则真的会变成某些人口中的「扼杀新创」。

为什么劳动部说是雇佣关系、劳工?据报载,劳动部认定的理由大概包含以下:「……业者要求外送员在服务期间穿着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图样保温箱、也要在车身贴上公司logo贴纸;且隔天无法上工,须24小时前回报公司等规定,认定外送员与业者间具『组织从属性』,符合『雇佣关系』要件」。

可是foodpanda、Uber Eats说自己是承揽关系、非劳工?所谓的承揽,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以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说起来很抽象,但其实「工程」就是一种典型的承揽,例如你请某人帮你盖好某栋房子,并以房子盖好后给最终报酬。

劳动部虽然认定两家业者是雇佣关系,但这还不是最终的答案,因为进行法律认定的最后机关是「法院」,或许这也是两家业者仍在坚持的原因。两家业者旗下注册的外送员分别有2万、3万人之多,要转换成劳雇关系的成本很大,我认为业者不会轻易退让,那么接下来势必会开罚,一切就会走到法院里见真章

法院会怎么判现在还无法知道,但我知道法院判断的标准是「从属性」。

虽然《劳基法》、《民法》都没有写清楚,但实务上目前判断「是不是劳雇关系」的时候基本上看的是有没有从属性,也就是两个人之间的服从关系到底多紧密,而这个从属性又可细分成「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可参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1294号民事判决)。

人格从属,指的是你日常工作是不是受对方的指挥、有没有上司、需不需要遵从对方的命令;经济从属,指的是你的收入是否完全、大部分源自于对方并受制于对方;组织从属,指的是你的工作是不是与别人有组织间的关系,例如一家公司里有职员经理副总协理职位,而你是其中之一,或是一间工作室但大家平等、无职位、无具体分工前者可能偏向有组织从属,后者可能就没有)。

从属性高不高,就决定外送员是不是劳工。劳动部的理由也是承袭法院的见解,并没有问题。例如,制服、保温箱、logo贴纸等,都凸显了外送员与业者之间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而不上班的回报规定,也有点偏向人格上的从属性,意味着外送员在这些地方都「受制于业者」,因此有劳雇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反过来说,我也能想到一些不具从属性的理由。例如工作时间。以我的认知,有些平台并没有要求外送员要做满几小时,或是一周要工作多久;除此之外,也没有说外送员「不能兼职」,想同时当两家平台的外送员也不是不行,这一点也跟传统劳工不一样。还有,外送员有接单与否的选择,相较于一般劳工没有拒绝工作的权利,这一点好像也不太一样。

我的看法是,如果某平台外送员是想做就做、不想做也能拍拍屁股走人的话,那这个外送员就不是劳工。但不是劳工的话,那可能是什么?「承揽」就是一种可能,例如Uber Eats就说自己跟外送员是「承揽」关系。

从Uber Eats的契约来看,确实开宗明义有把这份约定当作承揽契约,而从其运作模式来看,虽然表面看起来是一种餐厅客户的「媒介」,但实际上这一群外送员是固定替Uber Eats完成运送服务,只是时间、地点跟人并不固定而已,那么说是承揽好像也不为过。

另一种可能是「居间」,也就是媒介、仲介。但从Uber Eats外送员要用公司Logo的保温袋、报备等情况来看,好像又不是仲介这么单纯。

劳动部想把外送员当劳工,背后的理由其实只有一个:保障。我国对劳工的保障相当高,《劳基法》、劳健保等各项给付都让劳工的生活条件有基本保障;而这个保障其实也是这次「外送员之死」的问题核心。或许在一夕之间政府也生不出个法律或单位来管这种「非劳工又很像劳工」的工作,所以才这么快就决定把它丢进劳动部的管辖范围里,这样当然可以给外送员保障,但也不可否认会有所牺牲,牺牲的就是现存的外送模式。

例如,这两家业者必须开始帮两三万人数的外送员保劳保,这个保费算下来可不得了;而契约也必须全部重写,因为工时、休假等都需要遵守《劳基法》;最后工作模式可能也会改变,当关系变成劳雇,反倒平台业者对外送员有更强的主导与控制权,就没那么自由了。也许,最后业者撑不住这些成本直接收掉也不一定。劳动部决定已成,就看什么时候会开罚、什么时候打官司,还有最后法院怎么判了。(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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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