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犯收賄等數罪 高院裁定要關13年8月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收受网远科技公司2800万元贿款,以泄露标案、绑标等方式,最高法院依不违背职务收贿罪、洗钱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13年定谳;另「凭证更新案」收贿部分,也被依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4年8月刑,没收300万元确定。因林数罪并罚有2案以上,台湾高等检察署声请定应执行刑,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应执行13年8月。
高院指出,考量被告的人格特性及数罪间的关系、各该数罪的罪质、所侵害法益异同,非难程度、所犯数罪的时间、空间密接程度、内部性界限拘束,权衡行为责任与整体刑法目的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因此裁定,如不服可抗告。
林锡山自2012年至2015年间,利用秘书长可决定资讯处采购案的职权,分8次向网远科技负责人李保承收取共3950万元,且收钱地点多选在林的立院办公室旁会议室,还有一次约在北上高铁车厢内收钱,助网远科技取得廿余件标案,总金额达2亿余元,林也于2016年1月被羁押。
一审时,林仅承认刑度低的不违背职务收贿罪,法院认为他长年任立法院秘书长,位居要职,应奉公守法、廉洁自守,却在采购案中收回扣,败坏官箴,不仅影响正当厂商参与标案的意愿,立法院资讯采购的品质也令人忧虑,重创公务员形象,依违背职务收贿、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16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
二审认定林锡山收贿金额为2800万元,依不违背职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洗钱罪,改判15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林和检方均不服而提上诉,最高法院林在「凭证更新」标案中,向网远科技收受300万元贿款,证据调查不完备,撤销发回更审,其余罪刑判决定谳,2019年7月11日判应执行13年徒刑。
「凭证更新」案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4年8月,褫夺公权5年,没收300万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判决没有违误,量刑妥适,今年8月9日再判林锡山4年8月定谳。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犯不违背职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洗钱罪等,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应执行13年8月。图/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