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自首无罪,抓到双倍?
▲自首者除了在犯罪被发觉前,自动向刑事追诉机关申告犯罪行为外,还需要自动接受法院裁判,才能成立自首。(图/视觉中国)
某男子因积欠赌债而与组头发生冲突,杀害组头后向警方自首,获法院减刑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为什么自首可以减刑?
自首,指的就是犯罪行为人自己申告尚未被发觉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自首的要件可分为三部分:首先是行为人申告的内容是自己的犯罪;其次是必须在刑事追诉机关尚未发觉犯罪之前;最后则是申告后必须自动接受裁判,才能成立自首。依照上面的要件分析可知,自首就是犯罪之人自己去申告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申告犯罪行为的方式并没有限制,以书面、电话或亲自为之均无不可,而且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见解,只要申告自己犯罪即可,不以使用自首字样或言明自首为必要,甚至托人代理或向非侦查机关请其转送也可以。
而什么是未发觉之犯罪?这包括了刑事追诉机关不知道犯罪已经发生,以及虽然知道犯罪已经发生,但是仍然不知道犯罪行为人是谁,在这两种情况下,也都可以成立自首。而刑事追诉机关虽然还不能确定犯罪行为人是谁,但已经有确实的证据对于犯罪行为人产生合理怀疑了,这个情况就不是未发觉之犯罪,也没有成立自首的可能了。
自首的人除了在犯罪被发觉前,自动向刑事追诉机关申告犯罪行为外,还需要自动接受法院裁判,才能成立自首,也就是说需要有一定的行动表示愿意接受裁判。如果在自首后仍然拒不出面或是经法院传讯未到案,也无法成立自首。
自首的法律效果规定在刑法第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现行刑法在民国94年修正前,自首是一定会减刑的,但因为自首的动机很多,有可能出于内心悔悟,也有可能因为情势所逼,更有可能是想得到一定会减刑的刑罚宽减效果,所以如果一律减刑,可能导致不公平,更有可能会让打算犯罪者因为有一定减刑的期待而有恃无恐的犯罪,因此在94年修法时,将原来的「必减刑」改成「得减刑」,目的在于赋予法院在裁判时更大的弹性,能够依据犯罪行为人不同的情况去使用是否减刑的刑法宽典。
「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刑法是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同时也给了犯罪者自新的机会,在此提醒不慎轻蹈法网者,即时悔悟,早日自首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