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吉卜力剧照迷因梗图大爆发 侵害著作权吗
▲吉卜力工作室日前宣布开放400张剧照引发网友以此制作梗图,但这样做没有侵害著作权吗?(图/野生动物急救站授权提供)
曾制作包含《龙猫》、《魔女宅急便》等经典电影动画的日本吉卜力工作室日前宣布,开放网友使用包含《神隐少女》等八部动画作品共计400张剧照,给大家在「常识范围内」自由使用,引起宫崎骏迷的热烈讨论,并在社群软体Facebook及Instagram掀起一阵利用剧照创作的梗图风。但是,吉卜力工作室并无明确解释什么叫做「常识范围内」自由使用,导致许多网友并不清楚使用的界线在哪里?如何运用才是既有梗,又不会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所谓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修改权;而著作财产权则因不同之著作类别,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等等。因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无法让与他人,所以一般所称之授权使用,系指著作财产权之授权,原则上如果未经著作权人之授权,是不得任意使用他人之著作。因此,任意将电影剧照、相片、图画拿来加字、改作,即便只是趣味,未有营利性质,仍可能构成侵害他人之著作权。
不过,纵然取得著作权人之授权,在利用著作时,仍应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权,也就是不得妨害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修改权。以本次吉卜力工作室开放使用之400张剧照为例,虽著作权人同意网友使用相关剧照,但网友加入文字改作成梗图时,不宜在其上附上自己的姓名,否则可能会让人误认剧照为网友所作,而侵害著作权人之姓名表示权;也不宜使用严重扭曲著作人立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字眼,甚至大幅度的P图窜改,以上都会被视为破坏原着精神,而属不当修改之损害著作人格权。
此外,由于吉卜力工作室并非无条件地开放民众使用剧照,而是希望民众在「常识范围内」自由使用,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并非全部让与其著作财产权,民众使用相关著作时,自应特别留意既然著作权人有条件地保留其著作财产权,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仍应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65条「合理使用」之相关规范,也就是改作的梗图不要作为营利使用,避免影响原著作潜在的商业利益,且要记得标明相关剧照的出处。(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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