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外送员之死】外送员是创业老板或平台员工
▲外送平台业者主张其与外送员是基于承揽契约关系,劳动部则定义两者为雇佣关系,令人一头雾水。(图/记者吕佳贤摄)
近日外送平台业者的外送员车祸死亡事件频传,唤起了社会对于外送平台业者与外送员间法律关系之重视,外送平台业者主张其与外送员是基于承揽契约关系,劳动部则定义两者为雇佣关系,说法南辕北辙,民众可能一头雾水。
简单的说,如果是承揽关系,原则上外送员自己就是老板,可以自由决定要不要接案,与平台业者没有隶属关系;如果为雇佣关系,外送员就是平台业者的员工,听命于公司。
承揽与雇佣的法律关系差别在于,当外送员自己是老板时,就要自己花钱帮自己保险,发生车祸撞伤人,就要自掏腰包赔偿,一切后果自负;当外送员是公司员工时,雇主依法要帮忙投保,发生车祸撞伤人,雇主可能要连带负责,外送员并享有《劳基法》上的相关保障。
以企业主的立场,依法须帮具雇佣关系的劳工投保劳健保、提拨退休金等,增加庞大的人事成本,因此,坊间常出现部分公司为规避劳动成本,以设计工作条件或签订契约之方式,将其与员工间之关系解释为承揽或委任关系。不难推测,餐饮外送平台业者就是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才创造出现今这套刻意规避雇佣法律关系的游戏规则,导致外送员目前只能屈就于业者主张之承揽关系下。
当然,不可讳言地,也有不少外送员乐意接受其与外送平台业者是承揽关系,在业者成本降低的同时,外送员相对的也可获得较高的工作报酬。不过,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对外送员或第三人,都较无保障。
在法院实务上,法官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具有「从属性」来认定是否为雇佣关系,并以实质之工作条件及内容进行审查,只要其中具备部分从属性劳动性质者,纵其他部分兼有承揽、委任等性质,法院仍多认定属劳动契约。惟本文在此不就具体个案事实作评论,以下仅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当外送平台公司要求外送员穿着统一的制服,强制他们使用印有公司商标的外送袋,使外送员穿梭于大街小巷送餐兼行销宣传的同时,公司却声称「外送员不是公司员工,他们都是自己独立工作的老板(承揽人)」等语,这样合理吗?
当外送平台公司凭借着旗下成千上万的外送员,以便捷且迅速送达餐点为口号吸引消费者,再以其拥有众多消费客源作为谈判筹码,借以向餐饮店家收取高额抽成费用的同时,公司竟表示「只是单纯提供平台,让外送员得以赚取弹性报酬」等语,这样说得过去吗?
当外送平台公司一方面技巧性的运用奖励制度要求外送员送餐次数达标,另一方面又用惩罚制度限制外送员拒绝送餐频率的同时,公司却辩称「外送员是自主的承揽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单」等语,这样没有矛盾吗?
最后,还是要提醒想要投身外送工作的人,羊毛出在羊身上,高报酬的工作往往伴随较高的风险,应审慎评估,以免得不偿失。(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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