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不动产抵押权当税款担保品明确化
▲立委提案,不动产抵押权当税款的担保品,应更为明确。(图/记者李毓康摄)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1)日将审议国民党立委立委赖士葆提案,将欠缴税款者可提供「相当担保」的担保品中,明确加入不动产抵押权。财政部表示,委员提案将使法律规定明确、减少争议,表示赞同。
现行的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1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缴纳缴税困难者,可提供相当的担保,除了黄金、股票、公债、银行存折及其他财政部核准、易于变价的担保品,且没有产权纠纷的财产。
但是赖士葆认为不动产抵押权也应该列入,有助于确保税捐的稽征,并有利纳税义务人财产运用。赖士葆提案,增列设定抵押权应以易于变卖且足额清偿的不动产抵押权,但不以第一顺位为必要,其办法由财政部订之。
官员表示,因为目前的法案中已经有没有产权纠纷、易于变价的财产可以作为担保品,所以增列不动产作抵押权为担保品,与现在现实操作差异并不大。
而房屋的价值,财政部表示2014年就发布解释令,纳税义务人如果有认定该土地或房屋的实价资料,经税捐机关查证属实,就可以核实认定作为纳税义务人运用。但是,无法不确定该不动产的价值,如果是土地的话可依土地现值加计两成;房屋的话就依据房屋现值加计两成估价。
财政部表示,赖士葆的提案有助于法规的明确化,减少争议,表示赞同。近期财政部也在拟具税捐稽征法修正法案送行政院审查,转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