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开门让阳光照进高墙 监狱外部视察小组独立透明
▲《监狱行刑法》修正特别增设外部视察小组,目的在于强化监狱的透明,首先要确实做到独立性,才不会沦为形式。(图/pixabay)
据报导指出,台中一位江姓男子因涉窃盗罪,被判三个月有期定谳,于5月6日入台中看守所服刑,短短10天,竟因颅内出血、脑中线位移被送医急救,并于5月17日宣告死亡;家属质疑受刑人江男死因不单纯,指控台中看守所罔顾人命,要求台中看守所给个交待。
立法委员邱显智针对上开案件于立院质询法务部,特别呼吁两公约的「国际审查委员会」曾针对我国之监所为何「自然死、自伤死、意外死、他杀、延误就医、其他原因」有这么多?国际人权专家也认为,我国应就所有在监死亡的案例,成立「独立的组织」进行彻底调查,并且为了预防「在监死亡的案件」发生,务需了解每个案件背后的原因。
我国于108年12月17日三读通过《监狱行刑法》的修正,并于109年1月15日由总统公布,且自公布后「六个月」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是为了预防监所弊端遭到刻意掩饰,特于该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为落实透明化原则,保障受刑人权益,监狱应设独立之外部视察小组,置委员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为无给职……」;外部视察小组的设置乃为强化监狱的透明度;既要使之透明,则务必确实做到独立性,才不会沦为装饰与形式化而已!
外部视察小组应就监狱运作及受刑人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视察并「每季」提出报告,由监狱经监督机关陈报法务部备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由相关权责机关回应处理(《监狱行刑法》第7条第3项)。目前有关视察小组的委员资格、遴(解)聘、视察方式、权限、视察报告的制作、提出与公开期间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正由法务部草拟中。为了使该视察小组强化独立性而不至于沦为花瓶,在此建议未来的办法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外部视察小组委员除了应就法律、医学、公共卫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遴选外,更应以外部人员担任为宜,俾免碍于情面而护短,致失去独立性。
2.一般视察固应于「每季」提出报告,但如有受刑人非因疾病而死亡的案件,即应进行视察,且需提出报告,借以了解案件之背后是否有狱政人谋不臧的情事存在。
3.如有受刑人在监死亡案件,即应进行解剖鉴定,往昔由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的法医进行解剖,为强化透明度,允宜有民间的法医一起参与。
由于部分受刑人的死亡是来自于「监狱中的暴力」,而监狱中的暴力一般可分为三种:1.受刑人相互间的暴力行为;2.受刑人对监狱管教人员的暴力行为;3.监狱管教人员对受刑人的暴力行为(注)。为维护受刑人的人身安全,遇有前述1、3的情形,监狱方即应加以重视,认真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改善措施,使将来不致于再发生。
期盼未来成立的监狱外部视察小组能真正发挥透明、独立的功能,使我国的狱政管理能因《监狱行刑法》的大幅修正,而获得长足的进步!
注、林健阳撰:「监狱的暴力与体罚」乙文,载狱政管理季刊论文集(一),页199,民国78年6月再版,法务通讯杂志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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