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嘉:房地产税有助于打造服务型政府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 李宇嘉

时下,房地产税“落地”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一方面,这反映了我国民众个人财产从少到多,由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时代变迁;另一方面,构建公民纳税政府服务的自主意识和良性循环,迫切需要个税、房地产税等作为直接税财产税工具介入,是社会现代化的缩影

不过,除个税为“就业单位代缴”外,由于我国没有对个人征税的传统,税务部门习惯了企业在系统里直报。可是,推出房地产税涉及民众的民生私产,能否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平,特别是如何使那些避税能力强、拥有房产多的富人有效纳税,是个大问题

首先,我国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自然人纳入缴税规范,探索信用惩戒、银行扣款等确保征税效率。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当成熟,欠税滞纳金很高,信用约束很强,但每年仍有超过120亿美元的房地产税拖欠。

其次,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服务的数据和技术工具要到位,以使房屋有可信赖的价值评估体系。

再次,是争议处理。房产评估是否公允?怎么解决争议?在法人单位纳税时代,这些问题是不存在的。作为最大宗的消费品资本品,哪怕一个百分点的税基变动,也是不菲的数目。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海量争议和投诉,这就要求不仅评估技术和评估过程要可信赖,还要建立法律保障下的争议处理机制。

最后,综合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从规模上看,房地产税也很难代替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市场现有各种税费。目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房地产综合税费贡献,仍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如果此前社会各界对“是不是要征收房地产税”还有疑问的话,那么,从两会期间传递出的信息来看,房地产税“落地”的路径正逐步明晰。那就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按照这个总体思路,目前正在设计、完善,并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

目前,我国收入不平等主要是财产收入上的不平等,而非工资收入上的不平等。国际上普遍存在的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四大利器”: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不动产税,在我国还有待完善。对主要由资产增值带来的收入差距,无论从财富社会性包容性,还是从经济可持续增长看,都需要理性地通过税收加以调节。在定位上,房地产税首先是“调节税”,然后才是“收入税”。

在一些已实施房地产税的国家,对低收入者孤寡家庭等都有税收优惠,还通过评估价打折(美国有些州打三到四折)、在房价上涨时降低税率(美国有些州税率低至0.2%)、将房地产税支出占居民收入比例控制在一定水平(美日都要求控制在3%至5%)等办法,使房地产税对普通居民家庭没有太大影响。就我国而言,首套房一定面积免征房地产税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只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量力而行地改善自己的住房需求,而非靠“炒房”致富,推出房地产税不会影响到普通居民家庭的正常生活。

基于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房地产税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将更规范,以满足民生和公共服务为诉求。那么,推出房地产税,制度变革的意义远甚地方财源转换。

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税有明确的用途限制(如50%用于学区建设,其余搞治安修路架桥等,不能用于偿债和转移支付,在年底税票上列出明细等),把完善的公共服务外溢为房价上涨,使业主普遍受益。城市管理者要做的是,让更多人到本地经商、就业、买房,这样税收自然就来了,这就是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服务型政府的运作路径。我国征收赋予收入调节功能的房地产税,并非简单地增加个人税负,而是调节住房资源分配、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包容和可持续增长的题中应有之意。与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增加抵扣项)结合来看,完全贯彻了“有增有减”、结构性减税、总税负不增加的思路,对服务型政府的长远改革而言,意义非常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