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务员具「双重国籍」者 追还薪资及其他给付
立法院院会4日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部分条文,明定双重国籍者担任公务人员,被发现而撤销任用者,应「追还薪资及其他给付」。另外,修正通过的条文也删除「经合格医生证明有精神病」文字,保障精神障碍病友不受歧视。
按现行条文规定,双重国籍、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若任用后发现相关情事,也不得继续任用,但已领的薪资及其他给付则不予追还。但修正条文明定双重国籍者担任公务人员,被发现而撤销任用者,应追还薪资及其他给付,盼达到警惕效果。
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务员,事后却抛弃原住民身分,三读条文也增订经原住民特种考试及格,而未具或丧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担任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