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最高可罰15萬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中央及地方应订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动及改善计划,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

立法院今天上午举行院会,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这也是第11届立法院首部三读通过的法案。条文明定,为建设、改善、维护、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建立以人为本、行人动线连续性及无障碍用路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政策方向及推动计划,督导地方政府办理行人步行环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调查,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划至少每4年检讨修正一次,并应纳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参与讨论。

三读条文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应订定道路一定宽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设计划,报请中央核定后优先实施改善,至少每4年检讨修正一次。另需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划,包含人行道增设、拓宽或改善,人行道障碍排除、公告设置及实施行人友善区等。

条文明定,地方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理机关、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完成该设施改善、迁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指出,妨碍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若为配电箱、邮筒、消防栓、瓦斯加压控制阀箱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须由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协调使用人择定迁移位置,并要求进行改善、迁移或拆除。

条文明定,建筑物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由地方主管机关指定路段统一重修。重修后若擅自改建而妨碍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个月内自行改善,违者处5000元以上2万5000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另外,地方政府应将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逐年办理改善,并举办说明会听取当地居民意见。行人友善区内得采取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措施、时段性行人徒步区、行人优先区等方式,提供步行环境。

为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划,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交通部每年考评并公布地方执行成效;考评绩效不佳者,中央得减列相关道路交通改善计划的补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