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增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相關條文

图为银发族在就业服务站海报前了解就业资讯。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为协助并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延缓退休或再就业,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进一步确保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权益。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5月15日审查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全案经审查会讨论后完成初审,并于今天立法院会完成三读程序。

现行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7条,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3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前项就业计划,虽已订定在施行细则之中。不过,为确保就业计划让劳雇双方了解,审查会通过立委及劳动部建议,将施行细则中的就业计划直接入法,上述计划共计9项。

考量现实状况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时间运用与生活规划需求,三读条文也依照审查会时民进党立委林月琴所提修正动议,增列1项「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的就业计划,即增加部分工时的就业条件选择。

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延缓退休或再就业准备,三读条文也规定,雇主对于所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得于其符合劳基法有关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2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雇主依规定办理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予补助。

此外,三读条文也规定,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主管机关应提供职场指引手册,并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