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华/《国赔法》第13条:全世界最严格的制度性纵容
▲我国法律长期纵容司法官有权无责,根本原因出在《国赔法》第13条,滥权司法官犯了职务上之罪,且被起诉、判决确定后,才能追究责任。(图/视觉中国)
我国法律长期纵容司法官有权无责,根本的原因就出在戒严时期立法的《国赔法》第13条。第13条规定,必须滥权司法官犯了职务上之罪,且被起诉、判决确定之后,才能追究他的侵权赔偿责任。就因为这条全世界最严格的制度性纵容,导致司法官有几乎绝对权力,但却可以永远不用负责!自然养成一些我行我素、要怎样就怎样的有恃无恐心态。
除非碰到特殊个案,如花莲地检署林俊佑检察官(公审幼童),失去长官同事袒护而遭到惩处,否则拥有最大权力可以对人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做出剥夺裁决的司法官,竟然可以不用对他权力执行过程的滥权行为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任何理智文明的人绝无法接受的,但我们的政府、政客竟让它长期存在压制人民。
那要怎么让我们的司法官有权力就有责任?
回顾当初《国赔法》第13条是参照德国法制定的,但那个参照的德国法已被宣告违宪;现在同样道理,我们只要参照现行德国法官侵权赔偿责任的民法839条规定,把第13条的两句话,就是「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确定」这段话之中「经判决确定」这句话拿掉,就跟德国法官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一样,让司法官的滥权、枉法裁判行为,受到法律的挑战,人民可以依法追诉司法官的侵权责任。
不用担心蛋头学者及当权者的骗术,说司法官若被告,会影响审判独立那种似是而非的话。难道德国、美国法官是神不怕被告吗?难道我国司法官是象牙塔里的单纯人种禁不起被告?如果坐得正,行得直,还怕被告吗?
如果司法官滥权会受到人民依法挑战,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效应,就是司法官在审理、追诉办案的过程中,就不敢马虎怠慢,更不敢滥权,开庭就会好好听人民的陈述,以及呼应人民调查证据与相关程序上的请求,也会因此好好去审判,间接提高裁判品质,就比较不会导致冤错案的产生,民怨自然就会慢慢地平息,司法的公信力就会日渐建立。
就这么简单!修改《国赔法》第13条,让人民可以依法挑战司法官滥权行为,一切将会改观,司法的清明就会如德国、美国很快上轨道!(本文转载自《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