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当下,看清应然:谈罗尔斯的《正义论》
大家好,我是老稻。今天我们聊一聊约翰 · 罗尔斯的《正义论》。
这是一本出版于197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5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作为非政治哲学的专业人士,谈论《正义论》的意义是什么呢?
在之前讲《“政治性抑郁”,及应对》时,提到一种对应方法:当成一次自我的公民教育。当时限于时间和篇幅,没有多讲,今天我用费曼学习法读《正义论》,分享给大家听,也是想用通过提升认知的方式,对抗由于社会事件产生的焦虑、抑郁,重新找回一部分掌控感。
这个掌控感是指:看清现状,看清成因,看清应然,调整自己看待事物的方式(至少我们还有一种自由,选择如何面对恶劣环境的自由)。
我们看看当下的世界,或者说,看看大家最熟悉的微信群里,涉及到社会事件时,我们经常探讨自由、民主、平等、效率、稳定、福利等话题,但是对于“正义”,或者较少谈及,或者莫衷一是。
什么是正义?(正义的观念是杂多的,比如对于眼下打了快一年的战争,各方都有不同的认识。)
正义在社会治理中应处于何等优先级?
如果正义是很重要的,那么一种正义原则能否在社会中通行,关键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
——这也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罗尔斯和整个西方政治哲学面对的难题。
当时的情况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东西方陷于冷战泥淖,意识形态的对抗已经取代了政治哲学的思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科学主义的兴起,使得政治价值让位于技术发展(原子弹使日本投降)。
所以,有人说,自1859年约翰·斯图尔·密尔(John Stuart Mill)出版《论自由》(On Liberty,)之后,西方政治哲学这门学科已经死了。
然而,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试图重塑整个西方世界的价值观,对于政治哲学起到了存亡续绝的作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说:“罗尔斯几乎以一己之力,复活了政治和道德哲学。”
——听起来有点儿“为天地立心,为往圣继绝学”的意思。
在此之后,无论谁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怎样的批评质疑,但正如罗尔斯的朋友、主要的批评者诺齐克所说,此后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就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这样做。
同时,因为罗尔斯是美国学者(一生都在哈佛大学教书),《正义论》横空出世,也打破了欧洲哲学界对美国的鄙视链。
所以,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本具有划时代意义、深刻影响当代政治的经典巨作。
当然,《正义论》对中国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我所阅读的,是1991年上海译文出版社的版本(谢廷光译),中译本序的作者是王沪宁同志。
王沪宁同志在译序中提到:罗尔斯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权、贫困差距两大问题上,这两大问题在美国社会中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当时的美国,社会契约论(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建立的)逐步让位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即:如果社会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正义的社会——简单来说,“好”就是正义。
功利主义(效益主义)的正义观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这时我就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比如说就在当下,我们假定如果有一些政府的举措,其用意和效果是好的,那么我们要不要服从、配合呢?
罗尔斯的回答是,不一定。
因为“好(Good)”与“对(right)”不是一回事儿——好的举措,未必是对的。
所以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和思考一下,也许会与罗尔斯一样,看到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几个弊端,比如:
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的自由似乎是正当的;
它没有把人们一致认同的原则作为基础;
它是一种目的(结果)导向的理论。
这样来看的话,我们在2022年的当下,一起探讨罗尔斯的《正义论》,就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在一个中等匮乏(资源还没有丰富到使人类的合作变得多余,也没严峻到无暇他顾的程度)的环境下,给正义一个在社会制度层面合理的排序;
二、厘清正义的概念,培养这样一种公共文化:理解和尊重公民的不服从和良心拒绝;
三、在参与公共事务时,或者说,如果有机会改变世界,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思维方式;
(当然,有一点不得不补充:当今的中国与当时的美国,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在一些更基本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存在巨大差异)
尤其是第三点。大到一个国家治理,小到一个企事业单位部门的管理,如果我们参与制定规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或许能给出一些参考。
即便是,我观察到的微信群,大部分都有群规,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这些群规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是否合乎正义?如果重新制定或修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但是我并不推荐普通人去读《正义论》原文,那是一部600页的巨著,且概念套概念,推导精密复杂,十分晦涩难懂。所以并没有必要在这本书上花费太多时间精力。
对于在座的读者来讲,也许一辈子只有这么一次机会接触到这本书,就是看这篇文章,听这次分享,如果能够对《正义论》中“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机会平等”等几个重要概念有一些了解和自己的思考,那也足够了。
我试图把罗尔斯的《正义论》里的观点、思辨方式变成一颗种子,留在有缘人的心里,然后由大家自己去慢慢体会、践行,让这颗种子长大。至于长成什么样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里有这么一颗种子。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试图为人类合作体系确立分配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原则。
那么罗尔斯是如何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呢?
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正义论的理论原点,称之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并将其设置为平等而自由的。
这种平等和自由的具体含义是:所有人在制定原则的过程中都具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理由。
为什么设置为平等而自由的呢?
因为——只有所有人在平等的环境下,自愿订立的契约,才能为由此而产生的强制性共同权力提供合法性证明。
看上去完全合理。然而,很多哲学家和热爱逻辑的朋友都曾质疑过——这个“原初状态”是否真实存在过?
如果它并没有真实地存在于现实生活,那么由此推导出来的理论,应该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行动契约吗?
类似的质疑,在我之前讲“阳明心学”时也遇到过:每个人都有良知吗?良知是天生的吗?
如果不能确定人人天生都有良知,要求人们知行合一、致良知岂不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我当时的回答是,不用纠结是否天生,摸摸自己胸口问问自己有没有就可以了——这个说法多少有点儿虚。
而当我看到罗尔斯的回答,才大大松了口气,他是这么说的:
一、平等而自由的“原初状态”就是假想的;
二、人们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就是一种“应然”,在人们走出原初状态后,仍然具有约束力,成为公共生活的规范基础;
三、处于任何时空的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反思而随时进入这个状态,并推导出相关的正义原则。
写到这里我想起来,美国最初的十三个州在进行制X会议时,大致就处于这种平等而自由的原初状态,由此而制定出来的规则,迄今良好运行了200多年(原初状态、制X会议、立法过程、执法和守法)。
另外拐个弯到心学,解释良知是否存在,是否天生,是否人人都有,相应地也就有了答案:
一、追问良知是否存在并不重要,我们就假设它存在好了;
二、人们受良知驱动的行为,就是“应然”,即真实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三、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通过拷问内心良知而指导现实生活;
好了,下面我们进入“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这个概念——这是罗尔斯为了更加严格地规定原初状态而假想的一个思想实验。
什么是无知之幕呢?我想用一个现实的例子来做说明。
假设,就在今天,你所在小区可以自行制定规则:如果出现阳性病人,是(A)拉走集中隔离,还是(B)居家隔离。
这里我们默认,集中隔离条件差,对当事人的损失较大,对其他人无损害;居家隔离的话,对当事人损失较小,对其他人亦有损失(如,封控在家)。
好,现在你就是参与制定规则的人之一,你的意见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不管你的意见如何,小区里一定有与你情况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包括:年龄(幼儿、青壮年、老年)、社会阶层(衣食无忧、中等收入、仅堪温饱的)、文化水平文明程度等。这些不同,都会影响到每个人的意见。
那么到底应该听谁的呢?
罗尔斯说,不急,我们先放下一个“无知之幕”,把这些身份特征遮蔽起来——在“无知之幕”背后,我们都不知道自己的年龄、地位、利益、文化等信息。
也就是说,我们都忘记了自己是谁,但是知道自己可能是小区里的任何一个人。
这样去掉立场后,我们自然而然地会从所有成员的角度去考虑,尤其是,从处境最差的成员的角度去考虑。
不再用屁股决定脑袋,而是用脑袋决定脑袋。
以上这个例子,在真实生活中发生过,2022年4月,国内知名咨询顾问刘润写过一篇文章《封控区里的社会学》,记录了他的朋友王建硕所在小区的一次相关投票。
在那个小区封控的第二天,有人发起了一个投票:
“如果有邻居不幸阳性,我保证本户不驱逐,不强行转运,支持阳性在家隔离。”
投票结果是:共收到 218 票。其中 216 票支持,2 票保留,0 票反对。也就是说——
绝大多数人表示,如果邻居不幸“阳”了,我不会驱逐你。
投票的时候,小区里还没有出现阳性,所以大家正好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阳性,也可能不会。
投票的结果也表明,大家做出了一个极富人性化、正义感的决定。
然而,故事的结局令人唏嘘:当小区内真的出现阳性时,也就是说,无知之幕被拉开了,大家的身份一下子清晰,哦,原来你是阳啊,原来,我是阴啊。
于是大家的选择戏剧性地变成了:
如果我是阳,必须居家隔离;如果别人是阳,必须拉走集中隔离。
这个结果,证明了人性的弱点,同时是否也证明了“无知之幕”或者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切实际呢?
我觉得,并不是的。
就此时此刻,我们谁也无法否认,这个“无知之幕”背后的投票结果是合乎正义的,这已经证明了“无知之幕”的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
所以翻回头看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设置:“所有人在平等的环境下,自愿订立的契约,才能为由此而产生的强制性共同权力提供合法性证明。”
也就是说,在原初状态或者无知之幕中制定的契约或者说“正义”,本身就是国家层面的责任,也需要在国家层面强制性地执行、保障(仅凭社区自治往往是不够的)。
后面我们讲到“正义二原则”时,会提到由国家层面执行和保障的例子。
罗尔斯定义的“原初状态”中,除了“无知之幕”,还有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基本善、形成善观念和正义感的能力、反思平衡等设置。
相互冷淡的理性人:排除妒忌、虚荣心,自我价值感来自于自己的“绝对得分”而不是通过与他人比较。
基本善:任何人实现自己理性生活都需要的一些必要条件。如较好的智力、健康、财富和机会等。
正义感:一旦原则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去遵循它。
反思平衡:为了准确描述“原初状态”,人们需要将道德直觉与中庸(不偏不倚)判断结合起来,通过对理性、直觉及道德信念之间的相互印证、调整,达成一致。
这是一种很弱的理性设定,并没有对原初状态中的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他们就是一些普通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不特意地关爱他人,也并非想要增进集体的利益。
在罗尔斯看来,“相互冷淡”+“无知之幕”的假定超过“仁爱+知识”(柏拉图:哲人王)的假定,因为前者的门槛更低,更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并且,因为“无知之幕”的存在,使得人们不得不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来增进自身利益,所以也能达到“仁爱+知识”这种强假定所要达到的目的。
(当然,虽然罗尔斯的假定更弱,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有资格去制定规则,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具备基本善、形成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具备这些条件的人依然是少数——老稻认为)
通过以上概念和推理,罗尔斯得出了正义二原则。
第一条原则叫做“平等而自由”原则,事实上是说,在我们评价一件事是否符合正义时,要进入“无知之幕”,回到“原初状态”,才能够做出正当的判断。
正义第一原则,着重讲“自由”,我们已经花费了很多精力来分析论证,下面我们重点看看正义第二原则,它着重讲“平等”。
第二条原则和社会经济的分配有关,默认的选项是完全平等的分配。同时罗尔斯说,我们能够接受某些不平等,但必须满足两个限制条件。
第一项限制是:满足“公平的机会平等”;
第二项限制是:满足“差异原则”;
我们知道,平等不等于平均——平均意味着结果公平,平等则意味着起点公平。那么谈到机会平等,我们身边最常见的例子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抛开地域差异,我们以同一个省份来看,每一个考生都有同等的资格参加高考,采用同一套考卷,面对同样的录取线。这就是普通的机会平等。
但很显然,你我都知道,这样还不够公平——因为每个人所能享受的教育资源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人在重点高中,有人在普通高中,有人能请得起家教,有人请不起。
所以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从最开始就设计尽可能平等的起跑线,排除地域、身份、地位、经济等个人无法控制的影响因素(是不是又想起了“无知之幕”:-)),以达到或接近“公平的机会平等”。
这方面呢,我本想举这几年国内打击教培和课外辅导班的例子,但考虑到大家对中国教育的极度不满情绪,我还是用外国的事例好了(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一九六〇年代,美国签署了平权法案,通过政策倾斜给予黑人等少数族裔额外的优待(称为“赞助行动”),以补偿以往的种族歧视。
这种补偿最典型的就是,在大学招生和政企招聘时,给予黑人等少数族裔固定比例的录取额,而并非完全择优录取。
显然,赞助行动是一个进步的、正义的举措。
但是1972年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有个白人学生贝基,没考上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他发现100个录取名额中,有16个是为黑人等少数族裔学生特别设置的,而他们之中绝大部分人的成绩远不如自己。
贝基在给加州大学的信中抱怨道:
“我意识到,设置少数族裔录取定额是为了补偿以往种族歧视的恶果,但是,这种照顾少数民族的措施实际上又开创了新的种族偏见。这不是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同样,白人的就业机会也受此影响而减少,相当于工作权利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侵犯,他们认为,这是一种“逆歧视”。
类似的案件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违反了美国传统的平等精神。
2022年的我们,如何看待这种不平等呢?如果我们是美国联邦大法官,应该如何判案,如何写判词?
好吧,这里我们正好回顾一下罗尔斯之前的理论: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即,正义高于平等;
二、进入“无知之幕”,我们既有可能是白人,也可能是因多年种族歧视而导致知识水平、经济状况、劳动技能都比较差的黑人;
三、根据正义第二原则,我们接受某些不平等,前提之一是满足“公平的机会平等”。
这样一来,我们或许就能理解,1965年约翰逊总统为推动平权法案的演讲片段:
“你不能把一个刚刚从多年束缚中解救出来的人,带到与别人并肩的起跑线上,对他说‘你可以和别人自由竞争’,并且相信这样做是绝对公平的”。
也会理解美国联邦大法官的判词:
“所有那些旨在纠正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各种不平等而做出的努力,不能被视为违背美国的平等精神。”
联邦大法官的判决具有最终判决权和强制执行力,这个例子也回应了在本文关于“无知之幕”的论述中,小区里的社会学那个故事:
基于人性的弱点,小区居民在拉开无知之幕后,做出了与幕后完全不同的选择,恰恰说明,罗尔斯《正义论》的对象是社会和国家,也需要强制力的保护。
好,我们看到,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中,第一原则对应自由,第二原则中的第一个限制“公平的机会平等”对应平等,那么二原则中的第二个限制“差异原则”对应的是什么呢?
是博爱。
刚刚我们讲,罗尔斯认为正义高于平等,即接受某种不平等,要满足两个限制,第二个限制叫做“差异原则”。
什么是差异原则呢?
就是:社会与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安排,要最大限度地增进最小受惠者的利益。
这背后的逻辑是:如果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所有层次人们的期望。
所以,在考虑社会不平等安排时,挑选多少代表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挑选出那些最倒霉的作为代表人。
比如说,我们上文讲过的例子,中国高考——即便我们创造出“公平的机会平等”,也依然有人会落榜,在竞争中失利,他们的利益,也要予以合理安排。
而且,在优先考虑其利益时,并不看其绝对值,而是关注其生活水平与平均值之间的相对关系。
这里特别补充一下,罗尔斯对“博爱”的理解。
博爱在拉丁文中,原意是“像兄弟一样”——所以,罗尔斯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推导博爱的定义,也契合他的差异原则。
我们这样来理解,比如在一个和谐友爱的家庭中,追求的并不是说整个家庭有多么富裕,而是说,这其中最差的家庭成员,也能够享受跟别的成员差不多好的生活。
特别有意思的是,罗尔斯其实是把适用于家庭的原则扩大到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这一点与中国儒家传统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国同构的观念很相似。
所以我时常感到,东西方思想中,共通的地方远远大于差异,思想家们往往会想到一起去,毕竟人性是相似的,人类社会遇到的问题也大致相似。
好了,到此,我用费曼学习法把《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做了分享。回到当下,我要回应一下本文开头提出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们的现实意义。
我觉得是这样:
当我们看待一个社会制度安排时,给自己拉上“无知之幕”,以一个相对冷淡的理性人的身份,回到“原初状态”,看一看,这个安排是否合乎正义。
或者说,如果是我们自己在“原初状态”中制定这个安排,会是什么样的,与现实中的有哪些差异,想一想这些差异是怎么产生的。
如果某种社会制度安排不符合自己的正义观,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到不服从,或良心拒绝,以及理解和尊重其他公民的不服从及良心拒绝。
至此,关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分享完毕。
那么,罗尔斯说的都是对的吗?有没有遭到过质疑?质疑者是如何反驳正义论的呢?
敬请关注后文:诺齐克、德沃金、哈耶克对正义论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