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4份预公告!涉及邓州多个社区(村)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约0.7385公顷,涉及邓州市孟楼镇兰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用设施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约10.7967公顷,涉及邓州市龙堰乡姚营村、周河村,湍河街道八里王社区、辛庄社区、许庄社区、张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工业用地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约12.9839公顷,涉及邓州市湍河街道八里王社区、榆林社区、辛庄社区、许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类、工业用地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约0.7540公顷,涉及邓州市湍河街道张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教育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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