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黑白集/如果獵殺的是黑熊呢?
2013年,王光禄在河床捡拾一把猎枪并在8月持枪上山狩猎,猎打长鬃山羊和山羌各1只。猎枪部分遭判刑3年2个月,猎捕保育类动物部分判7个月,合并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该案最终由蔡英文总统行使特赦权,特赦王光禄。本报资料照片
布农原住民王光禄因猎捕保育类动物台湾长鬃山羊遭判刑,经总统特赦及两次非常上诉,终于获判无罪。当初是因年迈母亲想吃肉而狩猎被判刑三年半,经十一年煎熬,王光禄终获平反,也让外界对原住民狩猎文化有更多了解。
然而,最高法院这次判决,却留下了草率的痕迹和未解的悬念。最高法院称,王光禄基于「非营利目的」,持「他制自用」猎枪,于「原住民场域」狩猎保育动物,不适用于刑罚。判决还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刑罚仅规范「一般人民」,不包括原住民。这些说法,会不会太曲解和简化法律了?
猎杀一头长鬃山羊即判刑三年多,让人感到刑罚过重;何况王光禄是一片孝心,谁忍让孝子去坐牢?问题是,长鬃山羊可以猎、山羌可以杀,那么如果是黑熊或云豹呢?这些屈指可数或濒危的动物,全都在原住民狩猎文化的自由范围吗?
很显然,最高法院为了让王光禄案顺利落幕,三言两语草草带过法律上应该字斟句酌的事,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但在切开原住民及「一般人民」的权责后,却把珍稀、濒危及一般野生动物都打成一包,不加区别。为了王光禄一案,台湾几十年的保育努力都算了吗?
一年多前,屏东地检署在雾台乡一民众家中搜到十几只水鹿脚及一头黑熊尸体,是否可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