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结车驾驶国道撞死人 因「下车察看4分钟」离去判无罪

联结车驾驶国道撞死人,因「下车察看4分钟」离去判无罪。(图:shutterstock/达志)

一名徐姓半联结车驾驶深夜在国道3香山段撞死一名因车辆故障,而站在外侧车道的洪姓男子,但徐男因当地无照明,冒险下车察看4分钟后并未发现异状离去,遭警方依肇事逃逸移送后起诉。法官审理后认定,他曾如冒着危险下车察看四4分钟,且行人本来就不该出现在高速公路上,他有优先路权,而如果徐男要肇逃,就不会冒自身也遭撞风险下车察看,谕知无罪。

根据判决书,徐姓男子驾驶半联结车于民国112年11月13日21时5分许,行经国道3号公路香山段南向104公里669公尺处外侧车道,撞击因车辆故障而站于车道上的洪姓男子致死,徐男肇事后将车停放于路肩下车察看后离去,遭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送办。

徐男辩称:「当时高速公路没有路灯,视线不好,没有发现被害人,不知道撞到什么后,我有把车停靠路肩,往后走去查看到底撞到什么东西,因为高速公路常有一些异物,我根本没想到是撞到人,路肩又没有照明、一片漆黑,感觉走了4、5分钟,我怕有危险,而且大型联结车停在路肩也很危险,所以就往回走,之后开车离开,是隔天警察通知我,看到行车记录器才知道是撞到人。」

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函复给法院也认定,徐男驾车属车道上行驶之车辆,有优先路权,突遇行人由右侧路肩跨入车道,措手不及,无法防范,且洪男驾驶自用小客车,于夜间肇事下车后在无照明之高速公路跨入外侧车道,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为肇事原因。徐男驾驶营业半联结车,措手不及,无肇事因素。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后也发现,徐男确实下车察看至少4分钟,且几乎是在行车记录器一看到洪男后随即撞上,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众所皆知之常识,一般人也无从想像有人会站在高速公路之车道上。

法官也认为,无法强求徐男在无照明的高速公路上、随时应注意有「人」会站在视线右下角的车道上,因此徐男辩称不知道撞到什么东西等语于法有据。

法官认定,徐男下车查看之行为,显示他知道有发生撞击事件,且查看共花费约4分钟,设若徐男知道撞到「人」而发生车祸,且意在逃逸规避己责,理应在发现肇事后加速驶离,而无需冒着黑天无照明、在往来车辆均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上,将如此大型的半联结车辆停置在路肩上后,只身往回走去查看,将自己置于遭追撞之高度风险下,难以认定徐男有逃避责任之肇事逃逸主观犯意,因此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