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一鲍鱼老板为TDR判18年 2法学院长作证「财政部公告不适用」恐酿冤狱
连一鲍鱼老板为TDR判18年 ,2法学院长作证「财政部公告不适用」恐酿冤狱。(中时资料库)
连一鲍鱼前老板钟文智,因为遭控涉嫌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遭合议庭法官判处18年有期徒刑,但台北地院却罔顾财政部第900号公告充满争议,以其自由心证对钟男做出重判,判决一出便引起法界学界哗然。台湾高等法院12月9日传唤关键证人辅仁大学学院院长郭土木教授出庭作证,郭明确指出该公告未将TDR包括在核定之范围内,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中,包含「不溯及既往」、「罪刑明确性」。
关键证人郭土木教授在财政部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正任职于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而76年第900号公告就是财政部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负责处理的,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机关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并未将TDR包括在核定之范围内。
根据判决书指出,钟男因为在2010年、2011年间,涉嫌炒作6档TDR股票,经过台北地院长达5年的审理后,在去年依《证交法》重判钟男18年徒刑,但法官却单以鉴定人的错误鉴定意见,误用满是争议的财政部第900号公告,认为「TDR是外国有价证券」,重判钟男18年徒刑。
然而,在「TDR是否为《证交法》规定范畴?」、「第900号公告是否合用?」至今仍未有定论的情况下,钟男俨然成了司法、行政权冲突下的代罪羔羊,但事实上,TDR原本是为本国发行人在台发行的新型金融商品,应属台湾的本国有价证券。
结果合议庭三位法官针对此案的判决中,却全盘照抄鉴定人的错误鉴定意见,认定TDR为外国有价证券,然而在过往判决中,鉴定人认定本国、外国的有价证券时,认为TDR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跟直接持有该家外国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相同,认为TDR是「外国有价证券」,但鉴定人却认为台积电去美国发行的ADR,也是「外国有价证券」,论理逻辑明显不一致。
判决一出,随即引起法界震荡!学界哗然。《证券交易法》专家学者王志诚教授、郭土木教授、戴铭升教授….等都发出多篇文章指明,《证券交易法》未将TDR明文入法,以致有违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及罪刑法定原则等违宪疑虑。
而前金管会主委陈冲也在去年9月17日邀集法界、产官学举行《证券交易法》研讨会时,认为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等,《证券交易法》应该要修法解决,确实检讨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