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少女连2晚遭强奸 还被逼着去卖淫

(原标题:连云港少女连2晚遭强奸 还被逼着去卖淫)

江苏省东海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陈虎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5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08年7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禁

被告人陈虎与刘某1(2001年12月16日出生)、冯某(2002年1月17日出生)经事先预谋诱骗女子到外地卖淫挣钱。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陈虎、刘某1、冯某、将沈某1(2001年11月16日出生)骗至东海县城,并先后将沈某1带至东海县黄某大尧村赣榆县、山东临沂等地,在此期间,被告人陈虎等人采取哄骗、殴打、灌酒、拍裸照视频威胁、阻断电话联系方式非法控制沈某1,直到2017年4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抓获被告人陈虎等人,沈某1才获救。

二、强制猥亵、侮辱

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5日下午,在东海县黄川镇大尧村杨某1家卧室内,采取威胁方式强行让沈某1脱光衣服并拍摄裸照和视频。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5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王某2家西屋内,趁沈某1被灌醉之际,以发送裸照、视频相威胁,后采取摸胸、摸下体等方式对沈某1进行猥亵。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6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王某2家西屋内,以搂抱、摸胸等方式对沈某1进行猥亵。

三、强奸

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7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杨某3家东屋内,趁沈某1睡着之际对沈某1实施奸淫。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8日夜,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欢墩镇刘某3经营的无名旅馆内,趁沈某1睡着之际对沈某1实施奸淫。

四、盗窃

被告人陈虎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与施某施廷省、刘某4龙(后三人已判决)等经事先预谋结伙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邮政储蓄所门前,将被害人王某1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920元。

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随案向本院移送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虎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少女,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虎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虎在实施非法拘禁、盗窃犯罪时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到案后,对盗窃犯罪基本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虎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对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殴打、拍照,跟被害人发生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

被告人陈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虎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事先也没有和他人共谋拘禁一事;被告人陈虎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其提供的2017年4月14日中午2点左右的16分钟视频,足以表明被告人陈虎不构成起诉书中指控的除盗窃之外的三种罪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虎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盗窃罪,具体犯罪情况分述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虎与刘某1(2001年12月16日出生)、冯某(2002年1月17日出生)经事先预谋诱骗女子到外地卖淫挣钱。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虎、刘某1、冯某将沈某1(2001年11月16日出生)骗至东海县城,并先后将沈某1带至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赣榆县、山东临沂等地,在此期间,被告人陈虎等人采取哄骗、殴打、灌酒、拍裸照视频威胁、阻断电话联系等方式非法控制沈某1,直到2017年4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抓获被告人陈虎等人,沈某1才获救。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5日下午,在东海县黄川镇大尧村杨某1家卧室内,采取威胁方式强行让沈某1脱光衣服并拍摄裸照和视频。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5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王某2家西屋内,趁沈某1被灌醉之际,以发送裸照、视频相威胁,后采取摸胸、摸下体等方式对沈某1进行猥亵。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6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王某2家西屋内,以搂抱、摸胸等方式对沈某1进行猥亵。

三、强奸罪

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7日夜,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杨某3家东屋内,趁沈某1睡着之际对沈某1实施奸淫。

四、盗窃罪

被告人陈虎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与施某、施廷省、刘某4龙等经事先预谋结伙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邮政储蓄所门前,将被害人王某1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9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虎的身份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虎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1日沈某2报警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于2017年4月15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抓获被告人陈虎等人,沈某1获救。

3、被害人沈某1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沈某1出生时间为2001年11月16日。

4、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公安局2015年10月28日情况说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刑执字第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出所登记表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陈虎具有犯罪前科;并于2013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

5、被告人陈虎与陈某1、陈某4、陈某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在被害人沈某1被非法拘禁期间,陈虎与在北京的陈某1、陈某3有多次联系,其欲带被害人沈某1到北京卖淫的情况。

6、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痕)鉴(手)字[2017]00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在杨某1家卧室床头柜上“兰陵陈酿”酒瓶上提取的手印系陈虎右手拇指所留。

7、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法物)字[2017]22035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被害人沈某1内裤裆处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及在杨某3家床上卫生纸可疑斑迹检出的人精斑,其沉淀部分均系陈虎血样和沈某1血样的合并后可以形成。在送检的杨某1家床头柜上农夫山泉矿泉水瓶瓶口与床头柜上茶缸口均检出人DNA,分型均与沈某1血样相同。在杨某3家床上毛发、宾馆地面烟蒂两个烟蒂均检出人DNA,与陈虎血样相同。

8、东海县物价局东价证刑[2015]3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金彭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20元。

9、东海县公安局公(东)勘[2017]524-1号、公(东)勘[2017]524-2号、公(东)勘[2017]524-3号、公(东)勘[2017]524-4号、公(东)勘[2017]52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虎等人对被害人沈某1实施犯罪的案发现场。

10、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1等人对被告人陈虎指认情况。

11、证人沈某2证言。证实:其女儿沈某1清明节那天(2017年4月4日)上午,被冯某带出去玩,就没有再回来,手机是关机。……4月10日其通过冯某的母亲知道女儿被关在大尧村一个瘸子(杨某1)家里了,其就跟黄某所民警一起去了瘸子家,瘸子说我女儿被一个叫陈虎的控制带走了。

12、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女儿沈某1被解救回来之后,明显和之前不一样,现在在家里说话也少了,也不想出门,吃得很少,感觉她的精神压力很大,晚上自己不敢睡觉,都是我陪着她睡的,睡觉的时候经常突然惊醒,有时候自己一个人就哭了。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想有人打扰她。在家不许有人提起这件事情,有很大抵触情绪。家里现在不敢离人,每天都有人在家陪着她,害怕她自己想不开会出事。

1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1、陈虎商量把沈某1带到常州去做小姐。4月4日上午其和刘某1在回安峰的车上,商量说要把沈某1带给陈虎去常州做小姐,下午其和刘某1把沈某1直接带到葛宅村陈虎住的地方……。4月5日上午吃完饭,在瘸子(杨某1)家老房子,陈虎为了控制沈某1,不给沈某1走,拿走了沈某1的手机,陈虎一脚把沈某1踹倒在地上,又打了沈某1一巴掌,在屋里灌沈某1喝酒的。沈某1从老房子出来的时候,嘴里一股酒气,满脸通红,其看见沈某1衣服和头发都乱了,看起来很害怕走路走不稳。沈某1说陈虎灌她喝酒的,沈某1还说陈虎拍她照片的,陈虎说是裸照。……刘某1来气就用右手打了沈某1的左脸一巴掌,其看见陈虎右边迷彩上衣口袋里装着沈某1的手机。……晚上陈虎就把沈某1带走了。4月6日,陈虎带沈某1在瘸子家找手机的……陈虎和沈某1没回东海。……其给陈虎发信息、打电话说沈某1家报警,其叫陈虎抓紧把沈某1送回家,还说警察调监控找他们的事情,之后陈虎手机打不通,微信也不回了。

14、证人刘某1证言.某其和冯某、陈虎事先商量把沈某1带到常州KTV去做小姐,4月4日其和冯某为带沈某1给陈虎带去常州做小姐,约沈某1在安峰山玩……,陈虎跟其说要把沈某1扣下来带她去常州上班的。之后其告诉冯某的,但是没有告诉沈某1。4月5日,陈虎在瘸子(杨某1)家的屋里叫沈某1喝酒的,沈某1不喝,陈虎就来气打了沈某1一巴掌,踢了一脚,把沈某1手机抢走了。……,回来之后看见沈某1脸红,走路有点飘,看起来有点害怕。晚上陈虎带沈某1出去,一夜没有回来,4月6日上午9点陈虎和沈某1回到瘸子家……。4月7日,其就去宁波找其父亲,民警打电话给其父亲,其父亲就带其和冯某回来了。

15、证人杨某1(瘸子)证言。证实:清明节上午,陈虎通过微信跟我联系,给我介绍对象的,中午时候他带一个男的和两个女孩过来的,中午我请他们在大尧村饭店吃饭的,我把他们带到我家老宅子。……到下傍晚,我到老宅子,看到跟陈虎一起的女孩喝醉了,还呕的,什么话也没说,陈虎问我要5块钱,叫另外一个小孩买葡萄糖给这个女孩喝的……。后来晚上我就把他们带到我弟弟(杨某3)新房子,陈虎带喝醉酒的女的走了,第二天陈虎带那个喝醉酒的女的又来了,那个女的说她手机没有了,吃完饭的时候,庄上王某3过来,与陈虎他们聊天,我出去打麻将,我回来时候,陈虎和那个女的在我侄儿屋里睡觉的……。

16、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杨某1是今年清明节前回来的,就住在杨某3家这边的。在清明节过后,他带过两回人回家住过,第一次是两男两女的住了一夜,第二次是隔了一夜,是一男一女的,男的看样子有三十岁,高高的,那个男的口音就是我们附近的,长脸,那个小丫头岁数不大,也就十来岁,个子也不大瘦瘦的,在杨某3东边朝阳的那个房间住了一宿之后,就走了。

1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今年清明节之后的一天晚上7点多,陈虎带一个16、17岁小女孩,到我家一楼西屋住的。晚上我对象回家,看见陈虎带一个女的在我家,我对象生气了,与我吵了一架。半夜的时候,我听见西屋床咯吱咯吱响,以为陈虎跟那女的办事的。第二天上午,那个女的说她手机丢了,要报警的,当时王某3也在我家,王某3也叫报警,陈虎不给报警,我看那个女的很听陈虎话,陈虎说了几句,那个女的也不找手机,说她要回家,陈虎不给她走……。下午3点多,陈虎带那个女的我家住一晚。我和对象为此事又吵了一架。陈虎之前因为介绍卖淫在浦口监狱服刑了,我是因为贩毒也在浦口监狱。

1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陈虎带这个女的一共在我家住了两晚上。第二天我没有回家,晚上10点多,我从饭店回家之后,我小儿子和我说有人在我家睡觉,还是昨晚两个人。我就打电话给王某2的。第一天晚上,我一进大门就闻到很大酒味,那个女的走路还打晃。

19、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在王某2家遇到陈虎的,还带个女的。这个女的今年虚岁17岁,是我和她聊天时那天告诉我的,陈虎说这个女的是“小姐”,那个女的对我讲:“她是给陈虎骗出来的,是陈虎找一个女的把她骗出来的。”王某2很生气给陈虎打电话,王某2说:“在我家办事的。”指发生性关系的。第二天王某2叫我到他家,陈虎和那个女的都在。那个女的就问我“你手机给我用下打个电话”我刚掏出手机,给陈虎一把挡回去了。那个女孩对我说,我是给朋友骗来的,你想法帮我送到新浦,我要回家了。我爸妈找我很多天了,我家都报警了。我就用自己手机打字叫她先走,我等会接她。那个女孩看后就向北走,陈虎从厕所出来后跑去追的,给陈虎追回来的。

20、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是因为我大哥的事情,派出所民警叫我过来的。是因为陈虎带一个安峰小女孩的事,一开始是张某2打电话给我的,陈虎打电话给陈某3的,我叫陈虎抓紧把小女孩送回去,陈虎说那个小女孩是自愿和他在一起的,陈虎说带几个人去北京,应该还有那个小女孩。陈虎就是问在北京有没有活,我说和陈某3快饿死了。

21、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陈虎一开始说要带小雪和露露去的,我当时不知道还有一个小女孩,我还跟陈虎说他们过来能供他们吃住几天,后来听说陈虎带了一个小女孩,小女孩家人和派出所都在逮陈虎,陈虎打电话要过来,我就叫他不要过来的,他没有明说干什么的,但是我心里明白,小雪从2009年前后就跟陈虎在一起,陈虎带着卖淫的,陈虎就一直带小雪到北京卖淫,他们去北京不卖淫还能干什么。

22、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下午3、4点钟的时候,陈虎带一个女的到医院找我,我就在赣榆华南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给他和那个女的住的。4月11日,小雪和露露过来的,是陈虎打电话叫来的。陈虎跟我说小女孩家里人不同意他们在一起,过来找他们,叫我注意有没有人跟踪小雪和露露。陈虎说要给那个女的买苹果7手机,叫我给他做分期的。我们从赣榆汽车站打车到墩尚姓居的一个女的开的手机店。那个女的买了OPPOR9,是陈虎付的钱。那个女的看起来有17、8岁,陈虎说是他对象。

23、证人居某证言。证实:当时墩尚街一个叫薛某的人带三女一男到我店里,买手机办卡情况,有个女孩好像叫沈某1。哪里地方人我不知道。

24、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我在赣榆县欢墩镇开全羊馆饭店,我家以前二楼是宾馆,后来就不开了。本月8号左右被害人指认到我家二楼住过我没有印象了。

2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一直被陈虎控制以及在黄某大尧、赣榆、临沂见到沈某1的情况,以及陈虎给沈某1买手机的情况;

2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见过沈某1三次,第一次在瘸子家沈某1喝醉酒了;第二次是陈虎介绍其去赣榆扒虾的时候,第三次是在赣榆一起去临沂的时候。去临沂之前,沈某1有点不乐意,不太想去,陈虎和姣姣给沈某1说了一些话,然后沈某1和姣姣就上车到赣榆、临沂的,陈虎就始终没有让沈某1离开他身边。

27、同案人施廷省、施某、刘某4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陈虎与同案人施廷省、施某、刘某4龙结伙,于2015年1月18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转盘西北面邮政储蓄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1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情况。

28、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在公安机关前一次供述由于不好意思,之前没供述陈虎对其的性侵事实。其是4月4日清明节的下午和冯某到牛山的。4月5日……在瘸子老家,陈虎一脚踹其肚子上的,打其脸一巴掌,不让其回家,把其手机夺去给刘某1,让刘某1就和冯某两人出去了。陈虎威胁其把中午吃饭的时候喝剩的白酒喝完,其喝醉后,陈虎就威胁、哄骗其把衣服脱光,陈虎就拿出来手机拍照片、录像……。晚上陈虎把其带到他朋友家睡觉时,陈虎以发送裸照、视频给其家人相威胁,对其摸胸、摸下体。4月6日……,晚上睡觉的时候陈虎摸其胸的,其不让他摸,他就威胁把其衣服扒光把其扔在外面。4月7日晚,在瘸子老家……,晚上其睡了一会醒了发现陈虎趴在其身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根本推不动,其也不敢喊……。4月9日,在赣榆欢墩镇宾馆早上睡醒的时候,其发现陈虎又趴在其身上,摸其胸和下体,将其强奸……。到赣榆县城,其问陈虎要手机给家里打电话,陈虎不给。……在网吧里其要登录QQ的,陈虎不给其登录。4月10日,陈虎给其买了手机,实际上一直是陈虎在用、控制。4月11日到临沂后,陈虎说要带其去北京弄点钱就带其回家,其说其不去,一直到15日中午被找到。

29、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8日下午3点左右,其停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转盘西北面邮政储蓄门口的电瓶三轮车被人偷走了。

30、被告人陈虎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4日其在步行街遇到沈某1、刘某1、冯某,晚上四人去新浦,……。4月5日到黄某大尧瘸子家,吃完午饭,其把剩下的三四两酒带回去,沈某1赌气都喝了。晚上其把沈某1带到王某2家去住的。……,沈某1问其说什么时候回东海,其就说等明天刘某1走的时候和刘某1一起走的。4月7日在大尧其和沈某1睡在一个床。4月8日,在赣榆……其借张某23000块钱给沈某1买了个手机,玩了两三天,其和沈某1、卢某、张某2就到临沂聚财路住下来了,住了两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抓到了。在赣榆的时候其准备带着她们到北京的。其和沈某1认识之后都是住在一起的,其没有强奸沈某1,没有强制猥亵、没有非法拘禁,是沈某1自愿跟其在一起的,其也不是想控制沈某1去卖淫的。其下体没有插入沈某1的下体。她是自愿让其摸的。

被告人陈虎认可盗窃事实:2015年1月18日在牛山街道奔牛邮政储蓄所门口其看到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叫施廷省、施某去推的,其和刘某4龙在路对面望风的。其把车卖了400块钱。四人到新浦,其给施廷省、施某100块钱,……。

对以上证据,被告人陈虎的质证意见是:其从来没有给沈某1拍裸照,在赣榆欢墩其只摸了沈某1胸部和下体。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是:对陈虎的供述和辩解,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没有太大变化。对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第一次谈话中没有说他们发生关系,说是自愿在一起。第二次谈话发生变化,在睡梦中醒来才发现被被告人强奸,不符合常理,没有细节性描述,应该以案发后第一次谈话为准。对冯某、刘某1证言有矛盾。刘某1、张某1的证言证实让沈某1回家,但是沈某1不走。部分和陈虎供述一致。杨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没有非法拘禁的事实。对于刘某2、王某2证实在其家住了两晚,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强奸的事实存在。除了对盗窃罪之外,其他罪名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对盗窃罪无异议。

针对被告人陈虎及其辩护人的质辩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虎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拍照、没有非法拘禁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承认,辩解是沈某1自愿跟他在一起的,但结合本案查证的事实即被害人陈述、证人沈某2、冯某、刘某1、张某2、卢某、杨某1、杨某2、王某2、居某、薛某、王某3、陈某1、陈某3等人证言及本案相关物证、鉴定意见,足以证实2017年4月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伙同冯某、刘某1预谋把被害人沈某1带去外地卖淫为目的,既有非法拘禁主观故意,也有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即对被害人先后采用抢走手机、灌酒、拍裸照、视频、殴打、威胁、诱骗、阻断通讯联系等手段阻止被害人与外界联系,不准其回家,并将被害人控制于东海县黄某大尧村、赣榆、山东临沂等地,直至被害人被解救。该组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虎非法剥夺了被害人沈某1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

2、关于被告人陈虎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强制猥亵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冯某、刘某1、卢某等人证言、调取杨某1家中相关的物证及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4月5日被被告人陈虎殴打、灌酒、拍裸照、视频猥亵,被告人陈虎把被害人手机夺走、言语威胁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感到害怕、恐惧,4月5日夜、4月6日夜对被害人沈某1强行实施摸胸、摸下体行为。该组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证实被告人陈虎对被害人沈某1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客观事实。

3、关于被告人陈虎辩护人提出对陈虎的供述和辩解,前后供述基本一致,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被性侵没有细节性描述等,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认为,结合被害人沈某1被解救之后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陈述中提到被害人第一次供述是由于其刚被解救出来,还处于对被告人陈虎的恐惧、诱骗的谎言中及被害人作为未成年人对发生性关系的难以启齿的心理反映,其在以后的陈述中已作补充说明,并非前后矛盾。且被害人沈某1陈述中有其被性侵的具体描述,结合被告人陈虎在庭中认可在杨某3家发生一次性关系及被害人提供的物证、本案在杨某3家搜集的相关物证、鉴定意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7年4月7日,在东海县黄某镇大尧村杨某3家东屋内,被告人陈虎趁沈某1睡着之际对其实施奸淫的事实。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陈虎对被害人沈某1实施非法拘禁、强制猥亵、强奸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陈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辩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虎辩护人提交的2017年4月14日张某1拍摄的视频,意在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陈虎在一起时,玩手机及打闹嬉戏行为,是其自愿,并非是被告人控制。因该视频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4月8日夜,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欢墩镇刘某3经营的无名旅馆内,趁沈某1睡着之际对沈某1实施奸淫事实。因与被害人陈述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虎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告人陈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虎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在实施非法拘禁、盗窃犯罪时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到案后,对盗窃犯罪基本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虎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本判决书主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