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要更有力

廉政署系设于法务部之下的专责反贪暨肃贪机关,廉政署为强化肃贪成效,实际运作透过「派驻检察官」机制,由检察官直接参与并指挥廉政官办案。自2011年成立以来,已侦办桃园县政府叶前副县长收受贿赂案、基隆市黄前议长诈领公款案、新北市政府许前副市长收受贿赂案及司法官涉贪等社会瞩目案件,交出了不错的成绩单。

不过,受访民众认为可能涉及贪腐的人员,是以立法委员与县市议员的49%及48%为最高,反而传统印象中较易收贿的警察、公务员及税务人员,分别仅18%、16%及13%。易言之,廉政署肃贪对象及成果仍局限于地方级官员,对于民众所深恶痛绝的中央、地方民意代表等对象并未完全到位。

惟此乃「非战之罪」,问题症结不在于人,而在于制度。

首先,廉政署成立之初,设置层级过低,功能弱化,已难发挥统筹全国肃贪、防贪之目的;而廉政署的属性等同于调查局,二者功能重叠,有叠床架屋之嫌。

虽然历任廉政署长皆由检察长接任,并规画「派驻检察官」之变通,然因署长之定位仅属「司法警察官」,并无权指挥、督导派驻检察官,体制上仍应循各地检署指挥系统,透过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层层审核后,才能进行各项令状声请或传讯等侦查作为,指挥系统繁冗,有如双头马车,事权难以统一;甚至派驻检察官亦非专责,仍需分担原地检署沉重业务,难以全力打贪,不免影响后续侦查作为及肃贪成效。

釜底抽薪之道,廉政署之定位宜改造为廉政检察署,设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及检察官若干人,受检察总长指挥监督,廉政检察署因业务需要并得设置分署。廉政检察署除得调度司法警察(官)外,并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办案。

只有将廉政署重新定位、植上虎牙,才能真正发挥肃贪、防贪能量,让人民感到清廉像空气一样清新自然。(作者为基隆地检署检察长、司改国是会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