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性侵同事女友「给3000元和解」 已婚男遭判5年半
桃园市王姓男子在2018年2度性侵同事女友,妻子谈判时还拿3000元称要和解,王男最后遭法院判5年6月,可上诉。(赖佑维摄)
桃园市王姓男子2018年约同事女友,称要帮她找工作,却在其住处硬上女子2次。(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桃园市王姓男子2018年约同事女友,称要帮她找工作,却在其住处硬上女子2次。事后王妻还说要给女子3000元,也扬言告她通奸。桃园地院依2个强制性交罪判王男5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诉。
法院审理,王姓男子2018年时,约同事女友,说要帮她找工作。王男开车载女子时,又说到他住处,有电脑比较方便。女子使用电脑时,王男伸出狼爪,对其性侵。后来女子在王男住处吃完晚餐后,王男又再度性侵。
因当时通奸尚未除罪化,王妻出面时,还称要告通奸罪,「你女朋友竟然还这样做,是伤害我的家庭、妨碍我的家庭捏,你希望你的女朋友被抓去关吗?」王妻又拿出3000元作为双方和解条件,不过隔天女子男友上班时,就还给王男。
王男及其辩护人称双方是合意性交,并反称女子若真的被性侵,怎么还会留在王男住处吃晚餐。不过法院发现,女子心智程度低于一般人。衡量一般人若被强制性交,心理状态会比较害怕、恐慌,不仅畏惧生命、身体会受到加害者更严重伤害,也会担心名誉被世俗眼光歧视,面对这么大的压力,一般人都可能无法处理混乱思绪,更何况女子心智还比一般人低。
法院认为,王男硬上女子2次,事后还狡辩、态度不佳,不过有达成和解,依照2个强制性交罪判4年2月、4年2月,应执行5年6月,可上诉。
谦圣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王圣杰表示,与已婚之人发生性行为涉现已删除的刑法第239条通奸罪,民事责任则为侵害配偶权。但该女子并不构成2前述法律责任,因女子系被性侵,并无与已婚之人发生性行为以及侵害他人配偶权之主观故意,即便客观上确有发生性行为之事实,仍无法要求该女子负相关之法律责任。
王圣杰提醒,刑法通奸罪因违反宪法之规定而宣告失效,但通奸罪的废除仅止于拿掉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外遇就不用负担任何责任,且相对于刑事通奸罪必须取得二人性器交合之证据,民事之举证责任简单许多,通奸除罪后民事上被害人所能求偿获判之赔偿金额亦提高甚多,对于被害人之保障并无被剥夺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