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出台房产新政:商贷不再区分首套、二套,首付不低于15%
10月16日,红星新闻从四川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10月14日,该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星新闻注意到,该通知一共有二十二条政策措施,10月15日起执行。
优化住房商贷政策。调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条件,推行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各县(市)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各县(市)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居民将拟购住房各县(市)范围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实施阶段性的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公积金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现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有效期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商品房期房(预售商品房)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对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现有标准可上调10%。
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积极支持各县(市)选定1-2家地方国有企业(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符合贷款银行授信要求)作为收购主体,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鼓励各县(市)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收购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用房。
另外,还出台了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鼓励开展购房奖补活动、鼓励开展“以旧换新”、鼓励开展“以旧换新”、大力推广房票安置方式、有序推动非住宅土地去库存、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优化商业车位配比推动去库存、提升交易便利度、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等方面的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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