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批評以色列=反猶=種族歧視?
这波学生运动也掀起批评以色列难道就等于反犹太人的辩论。(路透)
廖元豪
反犹察觉法只有六个条文,表面看不出什么实质规范内容。它宣告,对犹太裔的歧视,就是联邦民权法禁止的「种族」歧视。然而,实务上本就如此解释,并无新意。关键在于,该法第四条规定,所谓「反犹」,应参酌「大屠杀国际纪念联盟」(IHRA)二O一六年宣布的定义。同法第五条则明确规定,联邦教育部在处理民权法的「种族歧视」时,必须把「反犹」纳入范围。这么一来,「反犹」不只是道德瑕疵,而是违法行为,联邦主管机关及法院可据以处罚各个学校。更因IHRA定义的「反犹」范围极宽泛,除暴力、骚扰、敌意「行为」外,各种言论、态度、标语也被纳入「反犹」。而这就是反犹察觉法可怕之处。
IHRA定义下的「反犹」,几乎包含各种对犹太人或以色列不利、偏见、敌视的话语。若有人说(或贴文、写作)「犹太人都控制了媒体」、「犹太人害死耶稣」、「大屠杀是虚构的(或犹太人夸张了屠杀规模)」、「犹太人没有建国权利」、「以色列的政策简直就像纳粹」…统统叫做「反犹」!尤其反犹察觉法只适用在教育领域,这根本就是针对各大学抗议风潮来的。大学生抗议的口号或许颇有争议,有些甚至已构成「仇恨言论」,但毕竟还只是「言论」。美国各地警察驱散学生,也只能以他们「违法占用场地」为由,而不能基于他们的「言论内容」!
美国民权法禁止的「种族歧视」,一向不包含单纯的「言论」。各种极端政治主张,甚至3K党、纳粹党,以及各种族群相互批评的言语,都受宪法保护。只要不动手动脚,也没在教育、工作等领域因种族而为差别待遇即可。言论,必须要严重到直接面对面「骚扰」或「恐吓」的地步,才可能被当成种族歧视。然而照IHRA的定义,大学校园抗议者即使只喊象征巴勒斯坦建国的「从河到海」,都可能因其隐含驱逐以色列人,或否定以色列国,而被定位为反犹,并构成「种族歧视」。
IHRA定义的作者之一Ken Stern亦反对反犹察觉法。在他看来,IHRA的宽泛定义是「研究用途」,而不是为了「立法」。他表示,如果政府可以界定何种言论可(在校园)讲授,或何种观点可得到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事项,那跟麦卡锡时代有何不同?
众议院很「奸巧」地在该法案加上些文字,表示法案并未增添教育部任何权力,也不能被用来减损言论自由。然而,司马昭之心众人皆知。反犹察觉法虽不是刑法,但它当然可用来对付任何批评以色列的言论,且会造成更大的冲突对立。
行政院近日公告的「反歧视法」草案,也引起部分团体担忧其是否会以反歧视之名,侵害言论与宗教自由。目前看来,草案内容还算相当谨慎、克制。一方面大幅度禁止歧视,促进社会平等;但原则上不直接处理「歧视言论」,对于骚扰的管理也限于对「特定人」。虽仍有可商榷之处,但没有为了政治正确而过度管制,也至少维持了「百分百言论自由」的精神。(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