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出差旅费 须备齐三文件
国税局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公司往往会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但是母公司列报员工出差,必须为业务所需的实际支出,需检附业务必要性、实际支出证明,此外企业也要提供出差报告单,注明出差地点、访洽对象以及工作内容,才可以认定其费用。
官员认为,实务上常常会有家族企业主的儿女在该企业工作,但是这些企业主往往会将子女出国留学、旅游或是兼任他国子公司主管等列为员工差旅费用,违背查核准则的「业务必要性」原则。
举例来说,过去某家族企业A在申报营所税的时候列报申报列报旅费200万元,但是出差报告单只有记载企业千金B出差至上海与客户讨论产品的颜色以及款式,惟未检附与营业有关之证明文件。
A公司主张B为公司业务经理、出差上海洽商业务,但是国税局向内政部申请查调出入境资料,发现B君当年度在上海居住天数达到230日,同时B为上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显见其工作、生活以及经济重心均在上海而非出差,因此剔除B的出差费用。
官员建议,今年企业报税列报2019年出差费用时,首要文件就是证明该趟出差为业务所需,如果无法证明,则后面的支出单据、出差报告单都可能遭国税局选案查核。
除了差旅费之外,企业也常常申报交际费用,像是因业务需求餽赠客户物品、设宴款待或招待旅游等,为塑造或改进公司获利及建立公共关系而对特定人士的支出。
官员提醒,若是企业申报交际费时,国税局将会依照限额计算,超出部分就会剔除并要求公司补税。
按照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列报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3千万元为门槛,若低于3千万元,交际费上限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若使用蓝色申报书则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
如果全年进货净额为3千万元~1.5亿元企业,超过3,000万元部分以不超过千分之1为限,使用蓝色申报书则是不能超过千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