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性騷、性侵慣犯竟拿錢誘13歲少女性交易 再判20月
桃园某诈骗集团成员赖姓男子,近2年先后对国中同学及15岁国中少女犯下性骚扰及性侵害案分别获法官轻判,发现他另涉及拿钱引诱13岁少女进行性交易,桃园地院近日审结,将赖男依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判1年8月徒刑,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某诈骗集团成员、绰号「小佑」的赖姓男子,2022年10月间,透过简姓友人认识当时未满14岁少女,竟仍基于引诱使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性交行为犯意,于同年月某日某时许,前往桃园市桃园区中正路某旅店内,以提供新台币7000元代价,邀约并诱使本无意愿从事卖春行为的13岁少女,萌生从事性交易的念头,与他进行1次性交易。
案经少女父亲发现女儿身上怎会有数千元零用钱,追问之下,少女才坦承赖男拿钱引诱她发生性行为,她为了想买的东西,在金钱利诱下,同意性交易,让少女的父亲气得向桃园市警局妇幼警察队报案逮人。
23岁赖男到案后,于警询、侦讯、法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对于拿钱找未满14岁少女买春一事均坦承不讳,同时根据简姓友人、13岁少女的证词,足认被告赖男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
法官审酌,被告明知少女未满14岁,心智发育未臻健全,对于性自主能力及身体自主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竟未能克制情欲,以支付对价方式引诱少女进行性交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惟念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考量他有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等前科,及其于法院准备程序、审理时自陈高职毕业的智识程度、案发时无业、无月收入的经济情况、未婚、无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然需扶养洗肾父亲、与父母、姑姑同住的家庭生活情况等情状,量处如主文之刑。
曾犯下性骚扰、性侵害案的诈团赖姓男子,另涉及拿钱引诱13岁少女卖春,桃园地院审结,将他依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判1年8月徒刑,可上诉。示意图/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