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信涉光电弊案 监院纠举「有调职必要」
▲监察院。(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经济部能源署组长林文信涉嫌力旸集团光电弊案,今年4月底遭台南地检起诉,监委蔡崇义、王丽珍认为,虽该署已将其职务调整为专门委员,但仍有接触光电业务之可能,为确保行政机关之公正、中立、客观形象,有急速处分予以调离现职之必要,监察院也通过纠举,全案移送经济部部长依法处理。
根据监察院公告纠举案文,能源署于林文信遭检察官起诉后,怠于调整其职务,因媒体于113年8月25日报导「涉弊官员审光电案恐上下其手」,引发外界质疑,能源署擦于113年9月3日签呈经济部,请该部核准免除林文信组长职务,改将其职务调整为专门委员,派至署长室工作。
不过,经监察院调查,林文信工作项目包括「襄助机关首长文稿审核、襄助重要专案及综合业务之规划与推动」,工作权责更明列「本职务基于职掌上所作适当建议或决定,对本单位或机关业务推展及兴革具有影响力或约束力」,能源署截至监察院调查询问时,并未以公文明确禁止林员处理光电业务,仍有接触光电业务之可能,难谓无实质影响力。
监察院指出,能源署对林员职务调整之情形,难认妥适,为确保行政机关之公正、中立、客观形象,实有急速处分予以调离现职之必要,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19条第1项之规定提案纠举,移送经济部部长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