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贪缠讼逾8年 更一审改职务权力恐吓罪轻判4年10月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2010年担任立委期间涉嫌向向炉渣业者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恐吓罪」判刑4年10月,可上诉;他另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前年已判刑2年定谳,他服刑后去年假释出狱。
更一审认定,林益世涉犯的罪行为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且事证明确,但考量本案2012年10月25日系属于法院后,迄今已逾8年未能确定,符合速审法减刑规定,因此从轻量判。
特侦组起诉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内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6300万元贿赂;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未遂,检方以「豺狼当道,安问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贪腐,求判无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林收贿「乔」民间公司合约,不是立委职务上行为,仅依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洗钱罪判刑7年4个月;高院认为林益世以立委权力,对中钢、中联公司高层人士加以恐吓,构成贪污罪的违背职务收贿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