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颂/司法信赖 这一步有多远
▲民间司改会呼吁立法院支持民间版《法官法》草案记者会。(图/记者屠惠刚摄)
大部分人民不喜欢进法院,不得已进入法院,心中一定期盼公平审判,但不少进出法院或检察署的人民,感受到的是态度不佳偏颇,品质低劣草率,程序冗长拖延。
每次司法信赖度的调查,都低的可怜,这些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要负主要责任,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这些不适任的司法人员仍然继续存在于司法体系,破坏司法信赖度,而不会被淘汰?
肩负职务监督的院长及检察长,对于哪些法官、检察官态度恶劣或草率敷衍,知之甚详,却碍于人情而官官相护,包庇掩护,除非遭受媒体或外界揭发,很少主动处理,职务监督失去作用。
101年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评鉴及检察官评鉴机制开始实施,希望借由外部委员加入的评鉴委员会,发挥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的功能,经过7年多来,发现越来越官官相护,绩效不彰,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为何如此?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时效过短:
依目前的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提出评鉴。必须于其判决或起诉后二年内提出,此时该案通常尚未判决确定,当事人常常害怕案件不利,而不敢提出评鉴,等到案件确定,要评鉴就已经逾期了。七年多来,检察官评鉴16件有程序问题,其中12件就是超过2年时效。如国人民直接去监察院检举,并无此限制,法官检察官评鉴到底是淘汰机制。还是保护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法草案只将前述判决或起诉后二年改成三年,无法解决问题,民间版的修法草案改为判决确定后3年,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欠缺程序保障:
前法官法规定可以请求评鉴的单位包括法院、检察署、律师公会,以及法务部核准的10多个民间团体,七年多来,一半以上的评鉴案件是民间司改会为人民提出,但是身为评鉴请求人,并无到会陈述,请求调查证据及阅卷的权利,民间司改会请求评鉴后,就无法得知被评鉴法官检察官如何答辩,也不知评鉴委员会如何调查,无法为人民提出进一步说明,七年多来,从评鉴决议书发现不少评鉴委员会听信被评鉴法官检察官荒谬的辩词,或错误解读相关法律或证据。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法草案竟然规定被评鉴的法官检察官可以阅卷,请求评鉴的人民不可阅卷,被评鉴法官检察官提出的意见书,评鉴委员会也可拒绝提供。如此不公平的评鉴程序,如何发挥淘汰机制?民检版草案明文规定,请求评鉴人可以到会陈述,声请调查证据,以及阅卷的权利。
三、法律人的保守与包庇:
目前法官法规定评鉴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二届尚有非法律学者,第三届之后四位专家学者都是法律学者。清一色都是法律人的评鉴委员会呈现的状况是保守与包庇,例如:
1、以羁押胁迫被告认罪及咬出共犯,评鉴委员会也抽查其他案件发现有不当的情形,评鉴决议书竟然以该法官没有惩戒纪录,历年考绩良好,无惩戒的必要,移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职务监督即可,不需移请监察院调查。法官以羁押取供,是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涉嫌刑法125条的刑责,评鉴委员会竟然认为不需评鉴,这不是包庇,什么是包庇?
2、如:法官主办卡债案件,有80%案件撤回,比平均10%的撤回率高出甚多,律师及债务人出面说明法官逼撤回的情形,评鉴委员会竟然以银行代表陈述不记得等,而认为评鉴不成立。该法官对于声请清算的低收入户,竟然毫无法律依据,要求债务人再去借100万元还银行,才能免责,如此违背法律的规定,评鉴委员会的决议书确认为是法官认事用法的权限,而认为评鉴不成立。评鉴委员会清一色是法律人,为了包庇掩护法官,竟然如此违法曲解法律,漠视弱势者的痛苦。
3、简易庭法官每个月只排一个半天开庭,审理50多件案件,每个案见不到五分钟,法官不让当事人陈述,一再要求和解,其中法官不少不当的酸言酸语,例如「你们的手干净吗?」「二个在骗国家的钱的人,却要国家的法官主持正义」「你惹事情的人」「你的诚意让我非常心寒」「这不是跟北韩一样」,如此怠惰草率的法官,审理却不让当事人陈述,要求当事人和解,讲一些酸言酸语,如果我们是案件当事人,会认为该法官适任吗?评鉴委员会竟然认为情节不重大,请该法院促请注意即可,不需评鉴。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评鉴委员会需要非法律人加入,一方面没有重叠的人情关系,一方面可以增加多元观点。司法院修法版本没有提及评鉴委员非法律人之人数,民间版本清楚规定评鉴委员非法律人必须过半,期盼立法院可以体察民意及实况,采用民间版的意见。
四、人力不足:
法官评鉴委员会只有四位工作人员,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只有一位,要负起庞大的评鉴案件工作,显有困难。相对于监察院,有数十位调查官,当中也有律师资格者,将来评鉴委员会如果接收人民直接请求评鉴,必须增加充足及一定资格的人力。
五、人民无法直接声请评鉴:
目前法官法,人民只能经由单位或民间团体请求评鉴,司法院版本与民间版本相同,都修改成人民可以直接请求评鉴,而法院版本取消民间团体为评鉴请求人,但是有些弱势的人民,例如卡债族、外籍劳工等,他们不敢直接请求评鉴,或没有能力请求评鉴,另外有些需要评鉴的案件,并无当事人,因此民间版除了人民可以直接请求评鉴,也保留民间团体为评鉴请求人。
六、评鉴不及于司法品质:
目前评鉴委员会评鉴案件多着墨于态度以及程序遵守,对于法官、检察官的审判或侦查品质,常以法律见解不得评鉴为由,拒绝评鉴。但是人民对于司法的不满,除了态度及程序遵守之外,对于品质也相当在意,民间版的意见是法官检察官的事实认定、证据取舍及法律适用,原则不得评鉴,但是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评鉴,欧洲国家即采此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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