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花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商家称标错价了?法院判决:发货
居住在柳州市的王先生花9990元,拍下了市场总价约10万元的10部新款苹果手机,却遇到手机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王先生催促商家发货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好价拍下10部手机 商家却称标错价了
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家服装店。2023年9月21日,他使用服装店的账号登录电商平台,在杨女士开设的手机网店下单购买了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订单中标示的手机单价为每部999元,且标示“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王先生下单成功,并支付货款总额9990元。
2023年9月22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送信息:“您拍下订单,此链接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王先生向杨女士发送信息要求“发货”。杨女士回复:“您拍的为预售订单,现在价格是1.29万元,如果您需要的话,麻烦您支付尾款,这边给您安排发货。不需要的话,您可以选择‘仅退款’。”12月11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信息:“市场价是1.29万元,店长改错价了,属于重大误解!抱歉,麻烦退款,这边补偿您个小红包!”王先生问:“补差多少红包啊?”杨女士回复:“100元。”
王先生没有操作退款,而是以所开设服装店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女士交付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
买家维权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商家发货
诉讼中,杨女士辩称,店铺在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10部手机的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内并不是在促销或是举办购物节活动,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先生下单购买10部该手机,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王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
法院还认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合同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杨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杨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杨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于是,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向王先生的服装店交付10部涉案手机。
商家主张撤销合同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称,9990元明显远远低于本案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也远低于一般消费者对该标的物价格的心理预期。而且在王先生下单后的较短时间内,她通过客服向对方说明商品链接为预售订单,需要根据实际价值补差价。杨女士认为,买卖双方对案涉手机的买卖价格并没有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即便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案涉电商平台订单合同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杨女士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包含商品名称、颜色、存储容量、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实付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没有标明如杨女士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王先生通过商品链接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合双方提交的网络平台聊天记录,杨女士通过客服向王先生说明因操作标错商品价格属于重大误解,二审中又称合同应属于显失公平情形,说法自相矛盾。杨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王先生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她关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