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监狱受刑人辱骂护理师「鲍鱼」 依妨害公务判刑3月

绿岛监狱受刑人阿德(化名)因在就诊时辱骂护理师「鲍鱼」。(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绿岛监狱受刑人阿德(化名)因在就诊时辱骂护理师「鲍鱼」,被控妨害公务罪遭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但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德罪证确凿,驳回其上诉。全案定谳。

阿德于111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在绿岛监狱医务室就诊时,因对林姓护理师不满,竟以「X你娘X掰戴奶罩」「鲍鱼是吗?急着舔鲍鱼是吗?」等不堪言词辱骂,并在医务人员制止后仍持续发言,造成护理师执行公务受阻,就诊程式被迫中断。

法院判决指出,阿德的言词明显具有侮辱意图,已构成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

阿德不服简易判决,提起上诉,并声称护理师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且现场录音录影为非法取得。对此,法院指出,林女确实具有公务员身份,录音录影则是基于监狱戒护需求取得,合法且具证据效力。

此外,阿德辩称其患有精神疾病,录音录影侵犯其权益,但法院要求其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他却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显然无法证明符合精神卫生法对病人的定义。法院并强调,录音录影符合监所规定,并非非法取得。

法院勘验现场录音录影档案后确认,阿德在场出言不逊,辱骂护理师的言词含有明显侮辱意味,与其辩称用词无侮辱意图的说法不符。此外,阿德声请调查的证据经审查后与案件无关,法院亦未采纳。

法官认为,阿德虽辩称自己患有精神障碍,要求法律扶助,但法院审查后认定其身心状况不影响完整陈述能力,无需指定辩护人。综合以上情节,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其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