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两高」首将「阴阳合约」明列为逃税手段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将「阴阳合约」明列为逃税手段。(示意图/shutterstock)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从20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多类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约」作为逃税的手段予以明确列举。

同时该《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针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并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规范。

根据央视引述该《解释》内容指出,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约」等形式隐匿或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因此将签订「阴阳合约」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认定,为司法机关未来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此外,就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也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