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出炉:高空抛物、烈犬伤人有法可依

陆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明起施行,究责高空抛物有法可依。(澎湃新闻)

大陆央视新闻26日报导,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7日起施行。聚焦争议问题除儿少保护外,也对长期有争议的「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有了定论。此外还有: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下车后自己的车溜车把自己撞了,谁来赔?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这次《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画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大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罪名。此外,《民法典》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因此,《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并明确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

因为实务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之间如何画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指出,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出借未投保强制险肇事: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但车主将未投保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司法解释》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下车后自己的车溜车把自己撞了,谁来赔?

驾驶中途未停稳车辆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常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统一裁判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责任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据大陆《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