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人脸辨识草案 国安需求外 须经个人同意

大陆国家网信办拟起草新规,规定除非有国安需求,否则人脸辨识新规须经个人同意。(新华社)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起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民众意见。草案规定,除法定、国安、公安、紧急等例外,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资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大陆网信办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国《网路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管理规定(试行)」表示,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分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品质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分。

草案称,除法规另有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资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

草案指出,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分识别设备。

《管理规定(试行)》还指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资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分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资讯验证身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分验证方式。